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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合同法4合同的履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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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合同法4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五节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使合同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特征 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内容,是“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的基本要求。 2.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所为的特定行为。当事人的履约行为是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一般条件,这也是债权与物权在实现方式上的基本区别。 3.合同的履行应当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 4.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一种原因。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正常原因。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等义务。” 具体的原则有: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1.合同须全面履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部分履行合同则可能导致产生违约责任。 2.当事人须适当履行。当事人应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包括依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质量、数量、履行方法、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适当履行,也包括依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即合同债务人应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本着协作、互助的精神,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 在合同履行中,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内容仍难以实现。 同时在一些合同中,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需要债权人的配合。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需要债权人提供必要协助时,债权人应当按照债务人的要求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就是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1.就债务人履行债务方面而言,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候,应当讲求经济效益,充分维护自己及对方的利益。 合同法390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2.就债务人选择履行方式、履行时间方面而言,债务人应当选择最经济合理、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来履行合同。 合同法29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这里“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就是经济合理原则的体现。 合同法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就是说,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 3.提存标的物制度。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原则,避免因提存不当造成更多社会资源的浪费。 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4.合同的变更应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例如,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履行主体的,不得增加债务人的履行负担。 合同法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出于使合同的发行更为经济合理。 四、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化,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5点): 1: 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2: 情势变更的事实,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 3: 情势变更的原因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是由可归责当事人,则应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4: 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5: 情势变更发生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显失公平 (二)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 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三)情事变更原则与有关概念之区别 1.情势变更原则与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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