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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知识
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知识
一、几个基本概念
1、电梯的含义
A、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名词术语(GB/T7024-1997)定义:(狭义的电梯概念)
电梯(美Elevator,英Lift):是用于高层建筑物中的固定式升降运输设备,它有一个装载乘客或者货物的轿厢,沿着垂直或倾斜角度小于15°的导轨在各楼层间运行。(垂直电梯)常见的有曳引和强制式、液压式、防爆式以及杂物电梯等。
自动扶梯(escalator):带有循环运行的梯级,用于向上或向下倾斜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自动人行道(passenger conveyor):带有循环运行(板式或带式)走道,用于水平或倾斜角不大于12℃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B、《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定义:(广义的电梯概念)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2、安全的含义(尚无准确的定义,可以从不同范围、不同角度进行界定)
A、泛指:
安全是指安稳而无危险的事物,泛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和不出事故的状态。
通常说,无危则安,不缺则全。它是人们对生产生活中是否可能遭受健康损害和人身伤亡的综合认识。
B、特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发生人员伤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损害或环境危害的条件,是指安全条件。不因人、机、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失效、人员伤害或其他损失,是指安全状况。
3、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电梯属特种设备之一。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令公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提出特种设备的定义和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目录》,二OO四年一月十九日国质检锅[2004]31号文件对《特种设备目录》予以公布。
4、法律法规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949年至今,法律法规的数量总数约为50万条(包含已失效的法律法规)、中央法规约113394条)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等。
法律: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级别是最高的。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中某些条文或文字的解释或限定。这些解释将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做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还有一种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解释,用于指导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这些法规也具有全国通用性,是对法律的补充,在成熟的情况下会被补充进法律,其地位仅次于法律。法规多称为**条例,也可以是全国性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治安处罚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
规章: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还有一些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指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规定。标准能成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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