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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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法规

第九章;国家实行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的定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5、质量监督机构 定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必备条件: 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 具体来讲: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有健全的制度 具备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主要工作: 1、对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有关机构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 ;质量监督人员 质量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 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督 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监督 对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手续情况 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对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对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定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收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1、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两种 前者包括: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钢结构工程检测;见证取样包括: 水泥 钢筋 砂、石 混凝土、砂浆 简易土工 混凝土掺加剂 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沥青;2、质量检测机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其相关资质(见P174) 3、对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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