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理论及行政法学转型.doc

  1. 1、本文档共2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公共服务理论及行政法学转型

公共服务理论及行政法学转型摘 要:公共服务理论是行政法学发展的理论支点。以公共服务理论为基础,行政法学将会发生一次深刻的转型,即由以控权论为基础的传统行政法学转向以公共服务理论为基础的现代行政法学。现代行政法学在价值理念、行政范围、行为模式、救济方式等方面都将突破传统行政法的疆域。 关键词: 公共服务理论;传统行政法学;现代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F38 文献标识码:A 一、公共服务理论是行政法学发展的理论支点 (一)公共服务理论的提出及其在法国行政法中地位的确立:从狄骥到佩泽尔 1.狄骥公共服务理论的提出 经历了社会契约论和大革命思想洗礼之后的法国,坚定不移地奉行国家主权理论和个人权利本位。然而,作为公法学先驱的狄骥,则通过仔细的观察,敏锐地察觉到了公法理论中正在静悄悄地发生的深刻变化。狄骥认为,“公共服务的概念正在逐渐取代主权的概念而成为公法的基础。”[1]狄骥的公共服务理论是具有开创性的,对于当时的主流理论起到了修正和替代的作用。狄骥公共服务理论对公法学的贡献,我们可以作如下表述:“第一次将公共服务与公法学紧密结合起来的,当推法国波尔多学派的代表人、公法学大师莱昂#8226;狄骥,他基于法国行政法院判例创立的公务学说,曾一度成功地取代公共权力理论成为法国公法的基本理念。”[2]在明确提出公共服务理论之后,狄骥又对公共服务下了一个大致的定义,狄骥认为“公共服务就是指那些政府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对一项公共服务可以给出如下定义:任何因其与社会团结的实现与促进不可分割、而必须由政府来加以规范和控制的活动,就是一项公共服务,只要它具有除非通过政府干预,否则便不能得到保障的特征”[1]50;53。 狄骥作为一名实证主义社会法学的学者,更多的是从社会现实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他关注到并且呼吁“一种注重实际的、社会化的法律制度正在取代早先那种具有抽象性和个人主义两种特性的制度”[1]8。在批判大革命以来人们所坚信不移并奉之为永恒信仰的国家主权和天赋人权两种学说的基础上,狄骥提出了更具实际意义和科学价值的公务学说。“公务学说之所以能在与公共权力理论的较量中获胜,主要归因于能对当时的公法现象给予雄辩的解释。19世纪中叶以后,行政机关为了回应改善福利水平的社会需求,越来越多地实施与传统地基于公共权力的行政管理行为完全不同的服务行为,这就使得公共权力无法继续成为划分行政机关的公、私法行为,划分公法与私法,进而划分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管辖范围的判断标准。公务学说应运而生,乘虚而入,取而代之,一举成为法国公法的基本理念和法国公法学的核心范畴。自此以后,将公法的功能定位为保障政府供给公共服务就成为法国公法的基本立场;围绕公共服务这个核心范畴来建构公法知识体系,也成为一种公法学术传统。”[2] 2.公共服务理论的危机与多元化 公务理论原本是针对政府的公共服务活动提出的,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类型的公共服务,比如工商业公务、社会公务、职业公务等[注:关于法国历史上新的公务类型,王名扬教授在著作中写道:“第一,国家大量从事经济活动或者把私人企业国有化,这些经济活动称为经济公务或工商业公务。工商业公务过去只是例外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成为大量的正常的现象,而且越来越有增加的趋势。工商业公务和传统的行政公务不同,不是适用行政法,而是适用民商法,不由行政法院管辖,而由普通法院管辖。第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国资产阶级迫于形势需要,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公务成为重要的公共利益,这些公务主要受私法支配和普通法院管辖。第三,自由职业者组织同业工会,负责审查会员的开业资格和维持职业的道德纪律。这些活动称为职业公务,也主要受私法支配和普通法院管辖。”(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27-28.)],这些公共服务不仅活动主体不是行政机关,而且适用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多是由民法等私法来规范并在普通法院而不是行政法院解决争议。这样,在法国这个严格奉行公私法划分和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上述新类型公务的出现对于公务理论作为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地位就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近代行政法又大量出现另一现象,即政府鼓励私人从事公益事业。私人的公益活动虽然不是公务,也往往能得到行政法上的某些地位。因此,行政法的适用范围也超过公务的范围。总之,自从本世纪50年代以后,公务学说在法国受到极大的打击,在很多情况下,已经不能说明行政法的性质和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3]总之,公务主体和类型的扩大以及私人公益活动对公务的冲击使得公务学说不能再作为法国行政法学惟一的理论基础,法国行政法学由此进入一个多元标准学说时期。 3.佩泽尔的公共服务理论 狄骥之后的另一位法国学

文档评论(0)

linsspace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