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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改进及建议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改进及建议一、《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改进
(一)会计核算基础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高等学校会计核算采用修正后的权责发生制,改变了原来除经营业务外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方式。高校的许多经济活动逐步向企业靠拢,要求会计制度应向权责发生制转变,但高校的性质不同于企业,从而决定了不能完全采用权责发生制,应以收付实现制作为补充。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如增设“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体现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而对某些特定业务,如政府拨款、捐赠收入和奖励支出、赞助支出等则偏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这样,修正后的权责发生制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高校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偿债能力、债务风险以及项目运行成本等。
(二)基建会计并入财务会计统一核算 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这使得高等学校内部形成两个会计主体,工作中要建立两个账套,编制两份报表,分别用于核算教学科研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导致基建会计独立于财务会计“大账”之外,既不利于反映高校的整体经济活动,又人为地增加了会计工作量。征求意见稿将基建会计并入财务会计中,单独设置了“基金拨款”、“基建工程”、“在建工程”的科目核算基本建设业务,只需编制一份综合会计报表,从而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又减少了相应的编制成本。
(三)平行设置财务会计科目与预算会计科目 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预算收入”、“预算支出”、“本年结余”和“累积结余”四个一级预算科目,通过与财务会计科目进行平行核算,既能提供绩效评价需要的权责发生制的财务信息,能提供预算管理需要的预算收支信息。账务处理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采用平时登记或期末登记的方法任意处理,高校财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工作和需要进行选择。
(四)会计报表体系进一步完善 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等。按此规定,目前高校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及报表体系不够完整,报表项目设置不够科学,会计信息失真,对于庞大的固定资产及其使用情况、举借债务的使用及还本付息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的效果等缺乏相关的信息披露。通过引入新的会计科目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基础,征求意见稿规定,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预算收支表、基建投资表以及报表附注,能够综合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收入费用及预算执行结果等会计信息。
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不足及建议
(一)学费和住宿费未纳入权责发生制范畴 学费和住宿费作为高校的一项重要的收入,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只能反映实际收到的学费和住宿费,不能反映学生的欠费,从而造成少记应收债权和收入,导致财务报表资产和收入状况的信息失真,影响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和判断。此外,高等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学生欠费是高校的一项债权,借鉴企业的收入确认原则,高校完全可以对学费和住宿费进行收入的确认,并根据实际情况计提坏账准备,这样不仅能够全面反映学校的资产和收入状况,也有利用促使有关部门加强学生欠费的催缴,保障高校的健康持续发展和维护教育的公平性。建议将学费和住宿费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作如下会计处理:每学年初时,借记“应收账款――学费/住宿费”,贷记“应缴非税收入”;收到学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贷记“应收账款――学费/住宿费”。
(二)现金流量表未纳入会计报表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未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既然要求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应编制现金流量表作为会计报表的重要补充。现金流量表能够揭示高校货币资金的周转情况及高校融资、投资的货币资金情况,可以更准确地反省高校偿债能力、支付能力和变现能力等,有利于管理层根据资金的结存情况和增减变动情况,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建议将现金流量表纳入会计报表体系。
(三)土地费未单独核算与披露 随着招生规模扩大,许多高校都建立了分校区,并支付了大量的资金购买土地。然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并未在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基础上对该等费用予以明确,也未要求对其进行单列,忽视了该等费用正确处理的重要性,不利于金融机构评价高校的财务状况,也不利于高校管理者了解高等学校负债的结构,合理安排偿债资金。因此,建议设置“土地购置费”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单独列示,并在附注中予以披露。
(四)科研业务收入期末结余会计处理不当 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科研业务收入”规定,会计期末要将科研业务收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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