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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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攀学院[2006]84号 攀枝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行为,维护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和违纪处分的处理或者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二章 申诉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是: 主 任:监察处处长 成 员: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院(系)总支(支部)相关人员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根据实际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可列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相应申诉问题的研究。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办公室)挂靠在监察处,具体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受理适用本办法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召开有申诉学生和第四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参加的申诉处理复查会,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学生。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因不可抗拒力量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办公室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做出复查决定的时间,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第八条 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 (一)被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作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九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申诉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申诉学生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内容务必真实、诚信、客观,写明申诉学生基本情况、申诉事件的行为过程、申诉时间、申诉事项和请求、理由和其它需说明的情况、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文件(复印件); (三)能够支持申诉意见或者申诉要求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办公室必须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予以受理或不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学生,其中不予受理的,必须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办公室对于以下六种情况的申诉,可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学生申诉事项不清或违背诚信原则的; (四)考务主管部门在拟认定考试违纪违规学生前已告知本人,而本人又未在两个工作日内,到其主管部门当面澄清相关事实的; (五)违纪违法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 (六)已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要求再申诉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已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办公室必须从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发送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办公室提交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政策依据及相应调查的原始材料等。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办公室按以下程序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处理决定。 (一)认真审阅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如有疑问,可组织复查; (二)听取申诉学生的申辩,做好详细记录; (三)听取学生所在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学生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综合以上的情况,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四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部门不得擅自向申诉学生、相关单位(院系)或者其他个人重新收集证据或作与申诉有关的任何事情。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听取复查汇报,结合申诉学生、原处理职能部门意见进行深入讨论,并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通过复查,原处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政策权限和程序、定性准确、处罚得当的,做出维持原处理结果的决定。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出变更处理决定: 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不符合政策权限、程序及学校相关制度规定的。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变更原处理的,必须按照学生处分权限,将变更处理建议提交相关单位(部门)重新处理。 第十七条 原处理部门如对申诉委员会的变更有异议,由申诉委员会提交校务会裁决。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将申诉复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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