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模式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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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模式探析

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模式探析[摘要]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严重。长期以来,当巨灾发生时,基本是靠财政和社会捐助来解决重大灾害发生后人们的生活保障问题,这不仅给各级财政带来了很大的负担,也使巨灾发生后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增加了灾后重建和恢复的困难。针对此问题,本文提出要根据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借鉴国外巨灾保险成功经验,探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 [关键词]巨灾保险 可保性 保险制度 一 引言 受全球地质构造和气候等因素影响,全球形成了两个巨大的自然灾害带:环太平洋灾害带和北半球中纬度(20°N-40°N)灾害带。中国地域辽阔,西倚全球最高大的青藏高原,东临世界最广阔的太平洋,大部分国土处于这两个灾害带之中。全国有32%的陆地、大约70%的人口处于Ⅶ度以上地震烈度区,全国669个城市中,受地震、洪水、台风等灾害严重威胁的城市分别有62个、265个、167个、65个。中国主要的巨灾风险有大地震、特大暴雨洪水、特大台风风暴潮,并成为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不仅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而且分布地域广泛,造成的损失也往往非常巨大。据中国民政部的统计资料显示,近十年来中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2000亿元左右,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2001~2010年全国灾情统计如图1所示。 2008年初,我国南方遭受罕见的低温冷冻和雪灾,波及21个省市自治区,致使他们的交通、通信、电力等陷入瘫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0多亿美元,保险赔偿约为13亿美元,保险赔偿占总体损失的比例约为6.5%。接踵而至是发生在汶川的5.12大地震,总体损失估计为1240亿美元,保险赔偿3.66亿美元,保险赔偿占总体损失比例不到0.3%。在巨灾保险较为成熟的市场,保险业的保险赔款一般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发达国家甚至可达到60%以上。总体上看,中国保险赔付占巨灾损失的比例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明显偏低。在这两次巨灾中,保险赔付问题再次凸显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缺位。因此,如何调动商业保险和国家财政等力量分散巨灾风险,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管理体系,就显得极为迫切。 二 我国巨灾保险市场的现状 巨灾保险供给需求的双低是造成中国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是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造成巨灾保险市场的失灵。 1 巨灾保险的需求不足 保险商品是一种高收入弹性的商品,中国人均GDP较低,对于大多数居民而言,尚属于奢侈品。因而购买力过低是巨灾保险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作为商品消费者,居民是最大效用的追求者,在收入微薄的情况下,力图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假设MUI、MUe分别表示居民消费巨灾保险商品或任意其他商品的边际效用,PI、Pe分别表示巨灾保险和任意其他商品的价格。居民效用最大化的条件是:MUI/PI MUe/Pe。 这时,作为消费者的居民处于均衡状态,不愿意变动两种商品的消费量。如果MUI/PIMUe/Pe,居民用同一元钱购买巨灾保险商品所得到的边际效用小于购买其他商品的边际效用。作为理性消费者,居民会不断地用其他商品去替代巨灾保险商品,直到其他商品的边际效用递减到与巨灾保险商品的边际效用相等时为止。 边际效用理论的作用表现为,居民将优先购买那些对他们来说具有最大边际效用的保险商品,即将优先对自己面临的最大风险进行投保。居民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首先会对自己风险最大的且最重要的财产、经济利益或人身危险购买保险。对于财富存量有限的居民来说,他们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其人身风险,而不是财产风险,更不是利益外溢的巨灾风险。 2 巨灾保险的供给有限 经营巨灾保险的亏损性现实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营利性目的相背离。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正外部性,具有社会管理功能,但这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出发点只是其经营活动的“副产品”。传统保险理论认为,满足以下条件的风险才具有可保性:(1)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存在,即某一种风险同时为大量的标的所具有。(2)风险必须是非投机的纯粹性风险。(3)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即风险损失是不确定的,必然的损失以及不可能会发生的损失要么不可能被承保,要么没有保险的必要。(4)保险中的大多数不能同时遭受损失,即不存在承保人责任积累问题,否则损失分摊将会失败。(5)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 如果用以上几个“可保条件”来衡量一下巨灾风险的话,巨灾风险起码在以下方面是不符合的:(1)巨灾风险往往伴随着责任积累。(2)巨灾风险意味着极高的保险费付出,如果保险人根据损失可能合理收取保费的话,投保人将会难以承受。(3)有些巨灾风险不符合“大量同质风险单位”的要求。因此,按照传统理论,大部分巨灾风险是不具有可保性的。而保险公司为了其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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