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保费收入确认及相关问题浅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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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保费收入确认及相关问题浅谈

保险行业保费收入确认及相关问题浅谈我国于2006年发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并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实施并逐渐扩大到非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和大中型工商企业。而中国香港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即香港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2月6日与内地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两地会计准则实现等效后,A+H股上市公司分别在两地公布的财务报告差异基本消除。 但是,在会计准则执行层面,这一差异在两地上市的保险公司还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基于上述情况,财政部会计司和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一起,与保险行业专家进行了多次讨论并达成一致,于2009年12月发布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自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新规定。 保险行业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模式 从全球范围内看,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确认方法主要有递延匹配式和资产负债式两种;长期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确认方法主要有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而从总体上看,我国对短期与长期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采用了共通的确认与计量原则,就是权责发生制。 (1)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确认计量模式。我国在短期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确认方法上采用了资产负债模式。在该模式下,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全额对应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同时保险人通过提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达到保费收入与保险风险责任在财务报告中匹配的目的。资产负债模式分别确认保费收入与保险未到期风险准备金,两者互不关联,与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确认的另一种模式递延匹配式有本质的区别。从保险行业特性分析,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的订立,收到保险费意味着保险人应根据保险条款提供保险保障,是不确定保险风险的开始。保险人所承担的负债应当代表保险人在该保单下的净风险,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并不完全是该保险标的的风险价值。因此,递延匹配模式所产生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不能完全描述保险人负债的真实状况,保险人应记录的负债不是递延的收入,而是未到期风险责任。 (2)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确认计量模式。相对而言,我国对于传统型长期保险采用了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具体确认方法是:在保险合同生效日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后确认营业保费,营业保费加当期分保费收入,减当期分保费支出,计算出自留保费。通过提存和转回未经过保费,将收付实现制下的营业保费调整为权责发生制下的保费收入。衍生保险产品涉及风险保费的部分可按照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方法进行核算。作为对长期营业保费权责发生制调整的因素,未经过保费既不含有长期保险业务预定返还利息因素,也不能考虑保险风险准备因素,将保费收入与准备金分别确认与计量方法,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既照顾了保险业务的特殊需要,保持了保险负债独立确认的特点,同时又能直观地反映保费收入的权责匹配过程。 新规定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2009年12月颁布的新规定,主要是从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三大方面对保险行业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约束,根据规定执行前的模拟测试结果表明,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规定》后,净资产和净利润会有所增加。在2009年年报陆续披露的阶段,笔者从以下三方面分析执行保险行业新规定对上市公司所产生的影响。 (1)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2009年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要进行保险混合合同分拆,并对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提提出新要求,同时对于以前年度的报表要进行追溯调整,这样势必会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净利润、相关准备金等重要财务指标带来影响。笔者选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2009年新规定对2008年度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前后的部分资料为例进行比对。从其中的收入费用科目分析,可以发现按新规定追溯调整之后,中国人寿2008年度最终的利润总额上升了153.96%,净利润上升了89.13%;同时我们应该关注到中国人寿的保险业务收入下降了10.12%,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上升了13.41%,这展现了新规定下对于保费收入确认的谨慎性原则。再从其资产和负债科目分析,可以发现按照新规定进行追溯调整之后,中国人寿的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数下降了14.65%,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上升了3037.96%,净资产上升了28.69%,除此之外公司的其他资产负债科目在追溯调整前后不存在明显变化(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例外)。 (2)对企业利润的影响。通过中国人寿2009年年度报告中按新规定追溯调整2008年度相关数据前后的比较分析,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规定执行前的模拟测试结果即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规定后,净利润会有所增加。同时笔者关注到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以及太平洋三家上市的保险公司已相继公布了2010年第一季度的保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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