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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及环境权益维护必要性及其模式
公众参及环境权益维护必要性及其模式摘要:公众是环境利益的直接相关人,是维护环境权益的主体,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主要参与者和推动力量。公众参与环境维权,是推动环境保护事业走向民主化和大众化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环境权益;公众;必要性;模式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6-0-01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现实中,我国还存在环境质量“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要想解决这一严峻问题,实现生态文明,不仅要加强观念创新、政府管理和市场建设,还需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从维护环境权益的现实需求入手,切实提高其参与积极性和参与程度。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人民群众一直都是历史的创造者,在环境权益维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也理应作为重要参与和建设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政府和企业的不足。
一、我国公众面临的环境侵权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瞩目成就,国家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同时,自然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环,公众的环境权益受到的侵害也日益加剧。根据公众的环境权益侵害有无明确的相关责任人,我们可以将公众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大致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无明确相关责任人的环境权益侵害,主要是由自然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和面源污染而导致的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环境舒适权等环境权益的侵害。这种情形是普遍存在的。
尽管我国每年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但从总体上看,治理和建设的速度赶不上污染破坏的速度,因此自然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日益严重。
第二种情形是有明确相关责任人的环境权利侵害,主要是由点源污染而导致的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环境舒适权、知情权、获得赔偿的权利等环境权益的侵害。这种情形目前也比较普遍地存在。比如,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环境侵权以外,发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环境侵权还有: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电磁辐射污染、室内环境污染等等。
二、公众参与环境权益维护的必要性
随着环境侵权事件发生频率的增加,公众环境维权行为也明显增加。当公众的环境利益遭到侵权时,公众会采取什么方式实现自己的环境诉求呢?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环保部门收到的群众反映环境污染问题的信件有58678封,到2006年,群众的来信总数达到了616122封,增长了十余倍。由此可见,在公众心里,相关政府部门是环境维权的重要途径,而且目前公众维护环境权益的手段比较单一。由于多种原因,导致我国公众在环境权益维护方面收效甚微。这就需要探索公众维护环境权益的新途径和新方式。提高公众参与环境权益维护的积极性和参与能力,是实现公众环境权益维护的必要条件。
三、我国公众参与环境权益维护的模式
(一)非组织性参与和公众环境权益维护
即公众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诉求渠道来维护环境利益。如通过拨打全国统一的环境热线电话“12369”、通过向当地的人大代表反映,或者向当地的信访部门反映,或者通过法律诉讼等。在公众参与环境权益维护初期,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多为非组织性的个人行为。
当个人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个人的力量向有关部门反映环境利益受损问题,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信访机构和拨打环境举报热线等都是公众个人维护环境权益的渠道。
第一,通过向人大代表反映环境侵权行为维护环境权益。
我国《公民环境维权手册》中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他们可以在代表大会上通过发言、议案、表决、选举、质询、罢免等各种方式行使监督职权,并就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针对目前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推动环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进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实现。”既然人大代表是公众利益的代表,那么,当公众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可以向人大代表反映环境侵权问题,以达到行使环境监督权和维护环境权益的目的。
第二,通过环境信访机构维护环境权益。
信访机构是联系政府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政府反映民意,既是政府管理部门知民情会民意的重要窗口,也是公众维护环境权益的重要途径。近些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飘升,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环境信访成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重要途径。全国各级环保部门信访总量和越级信访量,近年来呈上升趋势。
第三,通过写信、电话等方式检举监督,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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