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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家追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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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家追偿

三、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四、司法追偿程序 1.立案 2.调查收集证据 3.陈述与申辩 4.作出决定与送达 5.申诉 谢谢捧场! 预祝各位考试顺利! 第八章 国家追偿 一、国家追偿概述 二、行政追偿 三、司法追偿 第一节 国家追偿概述 国家追偿的概念; 国家追偿的性质; 国家追偿的金额。 一、国家追偿的概念 (一)定义 国家追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后,依法责令实施侵权行为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二)国家追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 1、责任主体不同 2、责任范围不同 3、程序不同 对国家来说,国家追偿首先是一种权力 对公务人员来说,国家追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二、国家追偿的性质 三、国家追偿的金额 1.追偿金额的确定与被追偿人的主观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2.追偿金额以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实际支付的赔偿金为限的原则。 3.追偿金额与被追偿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2010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就该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送审稿中有关责任人追偿标准的规定(有故意的责任人员,须承担国家赔偿费的7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基本工资;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须承担国家赔偿费的5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基本工资) 第二节 行政追偿 一、行政追偿的概念 二、行政追偿的形式 三、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四、行政追偿的条件 五、行政追偿程序 一、行政追偿的概念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行政追偿的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追偿事务是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来承担的; (二)行政追偿的对象是对损害的造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或个人 (三)行政追偿以行政赔偿为前提, (四)行政追偿采用支付赔偿费用的方式 二、行政追偿的形式 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我国采用的是“先赔后追”的方式。 三、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一)追偿人 1.因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追偿人;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赔偿的,该组织是追偿人;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引起赔偿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追偿人。 (二)被追偿人 1.在数人共同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况下,该数人均为被追偿人。在具体追偿时,应根据各行为人在加害行为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过错的大小,分别确定被追偿的责任。 2.经过行政机关合议的事项,造成损害赔偿的,所有参加合议的人都是被追偿人。但对最终决议表示反对的除外。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侵权损害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是被追偿人。 4.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成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侵权赔偿的,该受委托的组织是被追偿人。该组织在承担了追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其组织内部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行政追偿的条件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了损失。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时,造成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并导致国家赔偿责任发生,那么对该工作人员应否行使追偿权呢? 五、行政追偿的程序 1.立案 2.调查核实证据 3.告知与申辩 4.作出追偿决定 5.执行 6.救济 行政赔偿程序中的追偿发生在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之后,且工作人员为致害行为时有( )。 A. 故意或过错 B. 故意或重大过失 C. 责任或过错 D. 故意或一般过失 第三节 司法追偿 一、司法追偿的含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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