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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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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八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一)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限于直接故意犯罪,但举动犯、情节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除外。 直接故意犯罪一般分为几个阶段:(犯意产生)--犯罪预备--犯罪实行—犯罪实行完毕--(危害结果产生).在这个阶段发展过程中,如果因某种原因出现了终止,即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如果顺利成功,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则是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故意犯罪形态是符合了刑法总则中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 犯罪预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发生在犯罪犯罪实行阶段和犯罪实行后阶段;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和犯罪实行后阶段。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二) 停止形态的历史及国外刑法规定介绍 古代刑法遵循的结果主义不讲究停止形态.随着责任主义思想的诞生,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最始规定. 大陆法系一般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统称为未遂(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并且,一般情况下,只对部分犯罪的未遂处罚.犯罪预备原则不处罚,仅仅涉及极少数极为严重的犯罪的预备才处罚. 停止形态的理论基础 刑法新旧学派调和的产物:刑法旧派遵循客观主义,停止形态对法益具有现实的危险性,所以应当处罚,但必须从轻减轻处罚;刑法新派遵循主观主义,停止形态表征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所以应当如犯罪既遂一样处罚.不同国家的刑法在停止形态上处罚规定的不同,体现出对刑法两学派理论的吸收程度. 犯罪预备(一) 犯罪预备(PREPARATION):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的特征: 主观方面:为了实行犯罪(犯意) 客观方面: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时间:“着手”之前(着手是预备与实行的关键) 停止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能达目的而不能,自然力、他人 、被害人等;体质、技能及智能缺陷.) 犯罪预备(二) 犯罪预备与犯益表示的区别 犯罪预备是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或者说是实现其犯罪故意的行为,已经对法益构成了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没有对法益构成威胁。 犯罪预备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一) 犯罪未遂(attempt):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客观的未遂论和主观的未遂论。客观的未遂论认为:之所以处罚未遂是因为发生了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而主观的未遂论认为之所以处罚是因为显示出了犯罪人的性格危险性。 犯罪未遂特征: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犯罪未得逞.(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停止原因:意志以外原因(一是犯罪人意外的客观原因;一是犯罪人自身的客观原因;一是犯罪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 犯罪未遂(二) 关于“着手”的理解 “着手”不是犯罪的起点,而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主要学说有“主观说” 、“客观说”(包括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 、 、“折衷说” .“主观说”认为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行为即为着手,“形式客观说”认为以实施一部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为必要,“实质客观说”认为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达到了具体程度时,“折衷说”认为从主观说和客观说两方面判断.“主观 折中说”认为对构成要件的保护法益造成直接危险的行为明确表现出行为人的犯罪意思时。“客观折中说”认为主观上具有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意思,客观上实施一部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 3.日本“采取实质客观说,德国采取主观说,我国是形式客观说,就是开始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犯罪未遂(三) 犯罪未遂分类: 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和实行终了的未遂(标准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包括工具不能犯和对象不能犯,不同于迷信犯) 实行行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未遂与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未遂 犯罪未遂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一) 犯罪中止(discontinuance):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特征: 中止的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都可以。 中止的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意志以内的原因 中止的彻底性: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 中止的有效性: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自动放弃犯罪,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或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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