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的卫监督1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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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的卫监督12

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渴望享有安全和高品质的饮用水,而作为连接饮用水生产厂家和用户之间的输配水设备及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状况会直接影响饮用水的质量。因此,依法对涉水产品实施卫生监督,对维护广大群众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会起到巨大作用。; 一、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 涉水产品(related hygienicsafety products for drink water)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即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连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为保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和人群健康,1996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发布了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次年的1月8日,卫生部发布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技术规程》;自2001年9月1日起又开始施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 ;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以及《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这些法规充分调动了卫生监督机构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了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涉水产品卫生质量进行抽查,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意识,确保了涉水产品的卫生质量。 二、对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一)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监督 l、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 2、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3、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与其他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4、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 5、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m,面积不小于100m2。 ; 6、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在最低处设置地漏。 7、生产场所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小时。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场所,其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m。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空调系统的生产场所,新风量应不小于每人每小时30m2。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剧毒气体、窒息性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报警及通风设施。 8、采用紫外线消毒者,紫外线灯按30W/10~15m2设置,离地2m吊装。 ;生产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200Lx,检验工作场所不应小于540Lx,其他场所不应小于lOOLx。 9、涉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卫生、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便于清洗消毒。 10、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场所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用清洗、消毒场所和设备。 水质处理器(材料)的装配(包装)区人口处应设更衣室,室内应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生产场所入口处和生产场所内适当的位置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 11、生产区厕所应设在生产场所外,保持有效防护距离,并有防臭、防蚊蝇及昆虫等措施。 (二)生产和销售过程的卫生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1、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完善产品生产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 ; 2、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检验制度,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检验室。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具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产品企业标准中应制定卫生指标并符合卫生要求。 3、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开展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的自检。产品卫生安全的检测方法必须按??关标准进行。采购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采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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