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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第二节 中国宪法学——宪法修改
第二节 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及原因 (一)概念 宪法的修改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宪法进行变更、调整、增加或删减的活动。 (二)原因 1.主观原因:制宪者本身的局限 2.客观原因:社会现实的发展和变化 举例: 1.1954年宪法第24条: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延长任期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82年宪法第60条: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总统与副总统一起选举,得票最多为总统,次之为副总统. 1800年总统大选暴露了缺陷,候选人杰弗逊和伯尔都获得73张选举人票,后来根据宪法规定由众议院进行投票,每州一票,结果当时有16个州,杰斐逊获得8票,伯尔获得6票,没人过半数,后来一共进行了35次投票,结果皆是如此! 在第12修正案中进行修改,总统与副总统分开选举。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88年修改) 第五条 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93年修改) 二、宪法修改的限制 第一,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 1.宪法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国家的领土范围 3.共和政体 4. 公民权利 第二,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 1.消极限制,即不得修改宪法的时间限制 2.积极限制,即明确规定宪法应当定期修改 三、宪法修改的形式 (一)全面修改 对宪法从头到尾进行修改,(草拟宪法文本)并重新颁布的活动。 我国1975、1978、1982年对前一部宪法的修改 注意:宪法修改与宪法制定的区别 国家的统治阶级有无发生变化 (二)部分修改 第一,以决议的方式。 修宪机关针对要修改的条文颁布决议,从而并行两个或以上的宪法文件 我国79年、80年通过了两个宪法修改的决议: 我国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在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 1980年决议 我国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决定将1978年宪法第45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了原第45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第二,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 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从而形成一个依附于正文而又相对独立于正文的自成体系的宪法规范载体。 我国82年宪法采用修正案的方式,共31条,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予以修改并公布 (三)无形修改 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四、宪法修改的程序 1.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 2.审议和表决 3.公布 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全国人大代表,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再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88年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88年4月12日于北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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