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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法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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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法律

* 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而进行施救、复原的费用已超过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费用或已超出保险补偿的价值。构成被保险货物推定全损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整理和继续运往目的港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价值。 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为避免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物的价值。 保险标的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收回标的物的所有权,其费用已超过收回标的物的价值。 * 共同海损 根据1974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载货船舶在海运上遇难时,船方为了共同安全,以使同一航程中的船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被称为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非主观臆测的。因为不是所有的海上灾难,事故都会引起共同海损的。 (2)必须是自愿地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 (3)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采取的谨慎行为或措施时所作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 (4)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牺牲或发生的费用,并且是以脱险为目的。 共同海损行为所作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都是为使船主,货主和承运方不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此,不管其大小如何,都应由船主,货主和承运各方按获救的价值,以一定的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共同海损的分摊。在分摊共同海损费用时,不仅要包括未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而且还需包括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 *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的特点是: (1) 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2) 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 (3) 单独海损由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 根据英国海上法,货物发生单独海损时,保险人应赔金额的计算,等于受损价值与完好价值之比乘以保险金。 *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保险条款)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主要承保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附加险,承保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是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某项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加保的附加险可以是一种或几种,由被保险人根据需要选择确定。根据外来原因是一般外来原因或特殊外来原因,附加险又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 平安险 其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负责任”,目前,其主要负责赔偿的范围包括: A. 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 B. 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C. 意外事故发生后又遭遇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 在装卸或运转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 合理的施救费用。 F.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卸货、存栈、重装和运送的特别费用。 G.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K.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的船方损失。 * 水渍险、一切险 水渍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这里的外来原因指一般外来原因,一切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 一般(普通)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主要包括以下险种: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 (4)混杂,玷污险; (5)渗漏险; (6)碰损,破碎险; (7)串味险; (8)受潮受热险; (9)钩损险; (10)锈损险; (11)包装破裂险。 *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包括以下险种; (1)交货不到险; (2)进口关税险; (3)舱面险: (4)拒收险; (5)黄曲酶素险; (6)虫损险。 特殊附加险 1、战争险(常规战争、局部战争) (1)战争直接造成的损失 (2)由于战争而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 (3)常规武器造成的损失 (4)战争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救助费用 (5)海盗造成的损失 * 2、罢工险 (1)罢工者、被迫停工者、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为; (2)任何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3)罢工行为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 * (二)责任期限 保险人的责任期限 仓至仓,即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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