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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法的运行
第四讲 法的运行 主讲: 张国强 法的运行是指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成为现实,法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包括法的制定、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和法律监督等环节。其中,法的创制是法律运行的起点,法的实施、法律监督则是把法律从规范性文件落实于现实社会之中的过程。 一、立法 (一)立法的概念 狭义的立法,是专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即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活动。 广义的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或认可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本节所说的立法,是后一种意义上的立法,即广义的立法。 (二)立法体制 所谓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 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二、守法 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的实施的最基本最普遍的形式。 守法的主体 :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但首要的是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必须守法。 守法的范围是遵守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守法的内容简而言之就是依照法律办事。 守法的原因 由于社会成员各自所处的环境、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差异,决定了他们守法的动机、守法的根据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主要是基于惧怕法律制裁,迫于社会压力,出于心理惯性,契约式利益衡量等原因而进行的理性选择。 三、执法 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称为“行政执法”。 本节所讲的执法即为后一种意义上的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 我国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执法权限和职能都由法律作出规定。 第二类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行政部门。这是一个范围非常广泛的执法主体,它们在各自的领域内,按照法定的职权范围行使着自己的执法权力。 第三类执法主体是那些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前两类不同的是,它们的主体资格不是法定的,而是经有权国家机关依法授予的。 执法的特征 1.执法主体的特定性 2.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3.执法权力的公益性 4.执法活动的单方性 四、司法 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与行政执法一样,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司法主体 在我国,按照现行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司法权一般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因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便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亦即司法的主体。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虽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联系密切,但不属于司法机关司法范围,而是属于行政执法的范围。 司法的特征 1.司法主体的职权是法定的。司法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活动。 2.司法活动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严格的程序性是司法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3.裁决权威性。司法过程中所做出的裁判或决定具有极大的权威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更改、废除。 五、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释义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者都以法律实施及人们行为的合法性为监督的基本内容。 法律监督反映的是一种法律上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监督关系都是由特定的要素构成的。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成其为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在法律监督活动中行使法律监督的行为人。一般来说,我同的法律监督主体主要有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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