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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警察法学基本理论体系架构
试论警察法学基本理论体系架构
程 琳(
社会实践和学术研究推动新兴学科的产生和发展,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而言,法学的历史是从哲学、宗教学、政治学等学科中分化、独立,进而走向成熟的历史。随着法学调整对象的丰富和研究方法的发展,部门法学的设立也不断诞生。在我国,警察法学就是一个新兴起的法学学科。由于警察法学的特殊性,目前,其学科的体系与架构、研究对象与范围、学科的特点、学科的历史与价值、研究方法等诸问题并没有明确、公认、整体上的认识。本文在汲取近年来法学界、公安学界对上述问题思考的基础上拟就基本问题进行梳理,既是本人从事公安教育多年来的思考、探索,也是本人从警35年来的观察、实践所得。
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继续加大加快对警察法学的研究力度,争取列为专业和学科。如果警察法学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具有以下三方面的价值:一是警察法学的研究成果将为公安司法部门执法司法提供理论上的指导,旨在解决公安司法部门执法司法中的理论难点、执法实践的症结,并为公安司法部门立法等提供建议和参考。二是警察法学旨在解决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与普通法学教育的区分问题,为全国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和如何为公安执法服务提供新的路径,进而丰富法学教育的内涵,使法学教育与公安实践能够有机结合。三是警察法学如成为独立学科将丰富我国的法学学科及体系,促进与国外警察执法的学术和理论上的交流,弥补国内外警察执法缺失学科支撑的空白。
一、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警察法学是以警察法律制度及警察法治实践活动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以警察职能为核心而产生的一门新兴的融合多学科特点的综合性的学科。
(一)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
独立学科的标志之一是应有明确的特定的研究对象。从形式上看,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涉及警察执法有关的法律文本和警察执法实践,其研究对象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警察法律制度及其实践。包括警察法律制度的产生、沿革和发展规律,警察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与渊源,警察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构造及其改革发展,各类具体的警察法律制度,如警察行政管理(治安、交通、出入境、消防、边防等)制度,警务保障、监督、救济制度,警察法学教育培训制度等等。警察法律制度的渊源大量地表现为有关公安司法机关和公安司法工作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警察法学还应当分析研究警察法治活动实践,包括警察法律制度的运行情况和相关的执法活动,警察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与警察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例如程序法制度尤其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些规范,因其边缘性与交叉性,在警察法律制度的意义上,也应纳入警察法学研究范围。应当看到,警察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规范,也同时属于诉讼法中制度规范,这是因为警察法律制度与诉讼程序制度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例如,刑事诉讼中立案、侦查、刑事强制措施和刑罚执行制度等就与警察法律制度紧密关联,这也属于警察法律制度的内容。不过,同样是研究有关的诉讼程序制度,警察法学的研究与诉讼法学的研究在立足点、研究角度与研究内容上有所不同。警察法学的研究,是从国家警察制度的角度研究程序制度,它立足于警察权的行使,是以警察机关为主体、以警察法治活动为视角进行的研究,其目的是完善警察制度和改善警务活动。而程序法学的研究,则是着眼于程序规范的设置和展开,为各种诉讼的进行设置一个合理的法律框架。当然,在这里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交叉。但切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否则,学科的划分和学科独立存在的意义就会被抹煞。因此,如果完全是程序规范研究,就应当作为诉讼法学研究范围而不应当勉强纳入警察法学。
第三,警察法治活动中适用其他法律规范的情况和问题。警察执法不仅需要适用各种专门性的警察法律、法规,也需要大量适用其他的法律规范,例如各种实体法规范,尤其是刑法规范。警察机关的立案侦查工作,大量涉及定罪问题,因此刑法规范在警务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地位十分重要。然而,刑法规范本身并非警察制度规范,单纯的进行刑法规范研究,属于刑法学研究而不是警察法学研究范围。但是,警察机关在适用这些规范时的刑事执法活动,包括警察刑事执法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则无疑属于警察法学研究的范围。特别要指出的是,警察法学研究的重点是警察执法问题。研究警察执法中所要适用的法律问题,在强调有关行政法、刑事法等警察执法所要直接适用的公法问题研究的同时,也要关注警察执法中所要涉及并间接适用的、在深层次上发挥作用的民商事法律等私法问题的研究。警察执法实践证明,大量的有关民间纠纷的调解和刑事案件包括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都离不开相关民商事法律问题的研究,这深刻影响到警察执法水平的提升。
从本质上看,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权力和秩序,这应当从三方面来理解:首先,从警察法学的内容来看,警察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对警察权的规范行使来实现社会秩序的目的。其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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