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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居民住宅开发的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修订版1.2)
安徽省居民住宅开发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修订稿)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目 次
1 总则
2 名词术语
3 供配电要求
3.1 负荷性质的确定
3.2 负荷容量统计
3.3 居住区供电
3.4 配套设施
3.5 配电装置接地
3.6 电能计量
4 设备选型
4.1 高压设备
4.2 低压设备
4.3 计量表箱
4.4 自动化与通讯装置
5 施工与验收
5.1 施工
5.2 竣工验收
附录:参考文献
1 总 则
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供电公司维护管理的城市、县城及乡镇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及城市发展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10kV开闭所的所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居住区不论规模大小,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均要纳入规划设计。
1.0.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2 名词术语
1 居住区
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2 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 多层住宅
二至六层的住宅建筑称为多层建筑。
4 中高层住宅
七至九层的住宅建筑称为中高层住宅。
5 高层住宅
十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称为高层住宅。
6 高档住宅
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如别墅、度假村)和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7 机械式汽车库
使用机械设备作为运送或运送且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8 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9 配电所
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10 开闭所
指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
11 环网柜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12 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13 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14 箱式变电站
指把高压开关设备、电力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系统按一定线路方案组合在一起的紧凑型成套配电设备,简称箱变。含环网供电单元的称组合式箱变。
15 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16 电能计量装置
包括电能表、互感器、二次连接线、联合接线盒、失压记录装置及计量箱柜。
3 供配电要求
3.1 负荷性质的确定
3.1.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3.1.2 居住区内一级负荷有:
高层住宅的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应急照明、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机械式汽车库用电。
3.1.3 居住区内二级负荷有:
高层住宅中的客梯、供、排水系统、楼梯照明等公用照明、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用电。
3.1.4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3.2 负荷容量统计
3.2.1 居住区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城市区域:建筑面积6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4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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