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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标准的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遭受预估的第一级水准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预估的第二级水准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预估的第三级水准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说明】 GB 50023-951977年唐山大地震后发布的77鉴定标准基础上修订而成的,针对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以前的建筑,在震前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的要求编制的。按照国家的技术政策,考虑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和需要加固工程量很大的具体情况,鉴定和加固的设防目标略低于GBJ 11-89设计规范的设防目标。研究表明,从概率的角度,95鉴定标准89设计规范01设计规范大体上分别在设计使用年限30年、40年和50年具有相同的抗震安全概率。震害经验也表明,按照标准进行鉴定加固的80年代和90年如1985年自贡M4.8级地震、1989年澜沧耿马M7.6级地震、1996年丽江M7级地震,均2008年汶川地震,经95系列鉴定标准执行对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是有效的。
本条规定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在相同概率保证的前提下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一致,所不同的是,本标准指在合理的后续使用年限内满足“小震(预估的第一水准)不坏、中震(预估的第二水准)可修、大震(预估的第三水准)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
合理后续使用年限8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房屋至少取30年,设计建造的房屋40年,001年以后设计建造的房屋为50年。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
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
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
注:本标准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字样,如“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6度、7度、8度、9度”。
【说明】本条文字表达略有修改,同95版标准相比,增加了对古建筑的鉴定要求。
1.0.3 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其抗震措施1.0.1条相对应,本条给出了不同设计建造年代、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建筑所采用鉴定要求的最低标准,并明确规定,有条件时应采用更高的标准,即尽可能提高其抗震能力。
1.0.6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现有建筑 available buildings
除古建筑、刚竣工的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2.1.2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design servier life
设计时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只需进行正常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2.1.3 后续设计使用年限 continuing design working life, continuing design servier life
设计时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只需进行正常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2.1.4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i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1.5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er
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1.6 综合抗震能力 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
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2.1.7 墙体面积率 ratio of wall sectional area to floor area
墙体在楼层高度1/2处的净截面面积与同一楼层建筑平面面积的比值。
2.1.8 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characteristic ratio of seismic wall
以墙体面积率进行砌体结构简化的抗震验算时,表示7度抗震设防的基本要求所取用的代表值。
2.1.9 结构构件现有承载力 available capacity of member
现有结构构件由材料强度标准值、结构构件(包括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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