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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防技术问答的
10. 消防百题疑问解答6.2.9(略)的规定”。
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相关条文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7条,都提到“安全疏散距离”。建筑室内某一点,至本防火分区内安全出口的距离超过规定,而它通过防火分区区连通口至最近(但不属于本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规范限值,这样是否可行?
解析:如果此“连通口”可算作该建筑防火分区内所必需的第二个安全出口时,则上述方案可行;当此“连通口”不能算作该建筑防火分区内所必需的第二个安全出口时,则上述方案不可行。
16) 高层塔式住宅两座剪刀式楼梯口,是否可以开在同一合用前室内?
解析:当确有困难时,最多也只允许其中一座剪刀梯跟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此时两座楼梯尚应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而另一座剪刀梯必须设置独立前室。为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2条条文解释明确强调:“特别要提出的是,有少数设计在剪刀楼梯梯段之间不加任何分隔,也不设防烟楼梯间,还有一种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两相楼梯口均开在一个合用前室之内。这两种设计,都不利于疏散,不能采用,更不能推广。”
17) 高层单元式住宅(或塔式住宅)中,对于局部的面对面套房之间短过道的宽度,可否按1.2m考虑?
解析:《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9条规定:居住建筑单面布置房间时,走道宽度不得少于1.2m;双面布置房间时,走道宽度不得少于1.3m。因此,即使是局部面对面套房,依然属于双面布置房间。此时其间的短过道之宽度,仍应执行“不得少于1.3m。”
18) 同一个房间的两个疏散门,是否也要满足“两个相邻的安全出口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的规定?
解析:如果按照设计规范,该房间本身就必须配备两个疏散门,则它们应满足“两个相邻的安全出口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如果该房间的两个门中,有一门并不属于消防疏散所必需的,则它们可不受上述5.0m之限制。
19) 高层单元式住宅的户门直接开在前室时,到底应朝哪个方向开启?
解析: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16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条文解释:“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主要是高层建筑公用门厅的外门,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舞厅、商业营业厅、观众厅的门,其它面积较大房间的门。这些地方往往人员较密集,因此要求所设在公共疏散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但考虑到高层单元式住宅的实际情况(单户户内人数一般较少,且熟悉本户安全疏散方向),允许稍有灵活,即户门如果开在前室,既可以开向前室,也可以开向本户户内。
20) 按规定,住宅户门不能全部开在前室。但设有开敞入户花园时,其户门应如何界定?此门在防火上有无要求?
解析:⑴无论有无入户花园,跟住户套内面积对应的,套内空间与套外空间之间的门,即为户门。
⑵无论有无入户花园,户门开在前室时,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未开在前室时,可为普通门。
21) 对于一梯两户~四户的高层居住建筑,当设置有两个疏散楼梯及前室时,全部户门拟分别开在不同的前室。这是否允许?
解析:不允许全部户门开在前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3条规定:“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为乙级防火门。”因此,在该规范条文内容修订、变动之前,对于高层住宅全部户门都开在前室的设计,应乃先征得消防部门的同意。
22) 商住楼裙房复式商铺内部的楼梯,是否应做到“梯段净宽1400mm,踏步宽高尺寸不小于280mm×160mm”?
解析:当商住楼裙房复式商铺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其内部楼梯可按住宅建筑的标准对待;除此之外的,应按照商业建筑的规定处理。
23) 高层住宅楼的一层临街联排商铺直接对外,每间面积大于60m2,就应开设两个出口吗?能否利用开往隔壁店铺的门面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解析:⑴高层住宅楼的一层临街联排商铺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该建筑整体则按照住宅建筑对待;当临街联排商铺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则该建筑整体应按商住楼(公共建筑)对待。此时(商住楼)可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8条:“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要征得本市消防审批部门认可)。而当上述直接对外商铺每间面积大于75m2时,应设两个出口(且二者相距5m以上)。
⑵不能利用开往相邻店铺的门作为本店的第二安全出口。
24) 一般建筑物中,水、电管井的门是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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