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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

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 第三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设计方案竞标。 第四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在规划成果报批的同时应附相应的规划资质证明材料。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公建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承担居住建筑面积8~15万平方米、公建3~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日照分析和建筑方案时,范围应符合城市坐标的且包括周边相邻地段50米以上范围内的现状地形图,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衔接。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七条? 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八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委会审批。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 根据中心城区实际建设情况,将中心城区划分为两类建设区域,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一)第一类建设区:范围为外环线内纬一路以北的区域(即旧城区)。 (二)第二类建设区:第一类建设区未涵盖的其他区域(即新城区)。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表一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建筑物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一) ? 建筑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10公顷以下 10公顷以上 居住建筑 低层 35 1.0 35 1.0 多层 28 1.5 26 1.3 高层 24 2.8 22 2.5 建筑类型 2公顷以下 2公顷以上 办公建筑 多层 40 2.4 40 2.4 高层 35 5.0 30 4.5 商业建筑 低层 55 1.6 55 1.6 多层 50 3.0 50 3.0 高层 45 5.0 40 4.5 市场 ≤3层 55 1.6 55 1.6 ?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插建。 第十四条? 住宅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旧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新城区未达到20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五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二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提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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