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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
新税法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在《 HYPERLINK /law/html/101102/1130200712191629147330944.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以作为纳税主体。但新法实施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不再是纳税主体,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即以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实施实行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三、哪类分支机构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设立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分支机构的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新规定,其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省外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如果该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其他一般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哪类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并不是所有的分支机构都应参加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分配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就地预缴。以下列举的情形不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及就地预缴:? (一)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直接归于中央财政的14个企业集团,如:?4家国有银行、铁路企业、邮政企业、中石油、中石油化工及其海洋石油企业等;? (二)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即不由总机构直接管理而由另一分支机构管理的机构);? (四)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流转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即由总机构直接管理);? (五)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中国的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七)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的当年不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及就地预缴);? (八)注销的分支机构(在注销的当年继续参与分摊及就地预缴,自注销的第二年起停止);? (九)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五、分支机构如何预缴和汇算清缴? 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一)各分支机构预缴的比例分配?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其余50%由总机构预缴。? (二)汇算清缴?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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