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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于支付命令于法定期间合法提出异议者 - 华梵大学工业工程与
2013-12-04 華梵大學 工業工程與經營資訊學系系週會演講 題目:生活與法律 貳、生活中常見的法律問題 契約 限於書面(一定要白紙黑字)嗎? 契約 一、人事保證 二、終身定期金契約 三、物權契約 四、結婚、離婚 五、夫妻財產制 六、收養契約 七、遺囑 契約~贈與 ◎浮動的權利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民法第408條) ◎贈與人責任之減輕 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民法第410條) 契約~租賃 契約~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民法第425條) 契約~合夥,兼論公司種類 ◎合夥之意義及效力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667條第1項)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民法第681條) ◎公司之種類及意義 契約~合會 ◎合會會員倒會,會首有法律責任? 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09條之9第1、2項) 契約~保證 不動產之部分共有人有權處分共有物嗎?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土地法第34條之1) 親屬法律關係 ◎夫妻財產制之意義及其解消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第1030條之1) 遺囑 ◎種類 ◎功能 一、分配財產 二、使特定人喪失繼承權 三、遺囑認領 繼承法律關係 ◎代位繼承 ◎繼承人之權利與義務 ◎特留分 票據法律關係 ◎票據之種類 ◎玩具票據有效? ◎我該接受何種票據?(本票或台支) 如何迅速主張自己的權利~談支付命令 ◎何謂支付命令?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民訴第508條第1項) ◎收到支付命令如何處理?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民訴第516條第1項)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民訴第519條第1項)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訴第521條第1項) ◎與訴訟程序之比較 如何迅速主張自己的權利~談公證法第13條 ◎公證法第13條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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