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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部分条文 - 中国信托-法人信托
104.03.06股務訊息 主 管 機 關 訊 息 行政院 ◎預告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新 聞 訊 息 稅務法務 ◎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股權信託契約取得收益之課稅規定
◎營利事業102年度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申報未分配盈餘應注意事項 財經要聞 ◎電子業強制節能 11月上路
◎搶人才 政院開辦創業家簽證
◎勞退新制 勞工去年平均獲1.2萬紅包
◎法規知識庫 年底前擬完成英譯
◎景氣重亮綠燈 動能向上 金融要聞 ◎外資愛台 股債投資創新高
◎董監買賣權證可轉債 當心歸入權
◎ 2月外匯存底 小增19億
◎投資QA/上市公司辦理變更股票面額 行政院:預告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1892號
主 旨:預告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
三、「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tw/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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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股權信託契約取得收益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是否不須計入所得額課稅?另該獲配之可扣抵稅額,可否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局表示,財政部於100年5月6日即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核釋,個人委託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契約,如其係屬於契約簽訂前已知悉被 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或該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者,以信託形式贈與之孳息,依實質課稅原則,應課徵委託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至於孳息受 益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贈與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
該局並指出,財政部復於102年7月31日以台財稅字第 10100238630號令進一步核釋,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取得 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 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局舉例說明,某高獲利公司的鄭姓股東於102年3月1日將其持有之股票交付信 託,信託態樣為「本金自益,未來2年孳息他益」,受益人為甲公司。受益人甲公司於102年獲配股利淨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如屬上揭財政部100年 解釋令規定假藉信託形式規避稅負之情形,依實質課稅原則,應認屬委託人鄭姓股東之所得,課徵鄭姓股東之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而受益人甲公司102年度受贈 取得之孳息受益權利,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入102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如103年度受益人甲公司獲配股利淨額 120萬元,該獲配股利係因信託契約取得,非因投資而獲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甲公司於該年度應將120萬元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 所獲配之可扣抵稅額則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及稅務專業代理人應注意上述孳息他益之相關規定,切勿為了節稅或規避稅負而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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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營利事業102年度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申報未分配盈餘應注意事項
自102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授權訂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法令規定,採用經該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 告者,應以當年度依該等法令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基礎,計算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 餘。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等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應依證券交易法或相關法規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考量其應優先適用該等法規計算財務會計盈餘,財政部爰明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應依IFRSs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準,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102年度採用IFRSs而調整原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累積盈餘,可能產生101年底帳載累積保留盈餘在102年度採用IFRSs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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