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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第五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六章 城市建筑景观控制
第七章 市政工程设施控制
第八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九章 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第十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1.1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4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6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2.1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10大类: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2.2 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2.1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中规定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2.3 根据泉州市现状,按照《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泉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A类建设控制区:古城区,即鲤城区东门环城河、温陵路(不含北段)、乌岸头以西,南门水巷尾以北,破腹沟以东,北环城路以南的规划区域,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区。
B类建设控制区:即新建市区,其范围为《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中除A类区和C类区涉及的面积之外的建设用地。
C类建设控制区:即“四山两江”保护区,其范围包括清源山、紫帽山、大坪山、桃花山和晋江、洛阳江下游沿岸保护区,具体范围详见《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
D类建设控制区:即除上述A、B、C类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地区。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1 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3.2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且符合城市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城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指标:A类建设控制区按《古城控规》规定执行,B、C、D建设控制区均按相应片区控规的规定执行,其中C类建设控制区的建设需同时符合《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清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有关详细规划的规定。
3.3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已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
3.4 对于城市特殊地段及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
城市特殊地段指B类或D类区24米以上道路的交叉口。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指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文化娱乐中心、金融中心、科技交流中心、会展中心、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中心(不含商住楼或其它带有商业服务的综合楼)。
3.5 沿城市生活性、综合性主、次干道两侧,其用地进深在50米之内的建筑,建筑密度不能高于60%,基地内绿化和异地绿化总量按30%控制用地内,绿地率不能低于20%,其余10%应进行同街区街头绿地的异地建设,异地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建设单位应在征用其建设项目用地时一并征用。
3.6 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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