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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送‘人事服务网’(以下简称该系统)资讯安全强化机制操作手册计
一、檢送「人事服務網」(以下簡稱該系統)資訊安全強化機制操作手冊計1份,自本(102)年9月7日起實施。(本處102.9.11臺教人處字第1020135295號函)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已建置「102年度WebHR新任人事操作實務」及「102年度Pemis2K新任人事操作實務」數位課程於該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e 學中心(.tw)之【人事行政(專業訓練)】項下提供線上學習。(本處102.9.25臺教人處字第1020143272號函)
三、有關本處所屬機關(構)學校人事機構職務歸系與人事人員送審案件,自即日起依說明辦理:
(一)配合本部102年1月1日組織調整,有關部屬機關(構)與學校及其附設機構人事機構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人事機構職務歸系與人事人員送審案件程序規範如下:
1、人事機構職務歸系案件辦理程序:授權各人事機構依規定辦理職務歸系後,送銓敘部核備並副知本處;附設機構人事人員歸系案件陳報所隸上級機關學校人事機構轉請銓敘部核備並副知本處。
2、人事機構人員送審案件除考試分發試用期滿送審人員依下列程序辦理外,餘授權各人事機構逕送銓敘部辦理:
(1)部屬機關(構)與大專校院及其附設機構部分:各人事機構陳報本處轉請銓敘部核備。(2)部屬高中職、國立大學校院附屬(設)高中職及實驗國小人事機構部分:各人事機構陳報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人事室轉請銓敘部審定。
(二)本處88年5月24日台(88)人處字函、91年6月27日台(91)人處字函及本處98年8月13日台人處字第0980126663號函停止適用。
(本處102.10.2臺教人處字第1020142507號函)
四、有關公務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師,其試用期間之年資得否採計提敘疑義一案:
(一)依本部80年8月22日台(80)人字第44319號函規定,公務人員試用期間,經考核成績合格且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於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係因依當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規定,公務人員先予試用期間為1年,本部爰以80年8月22日函規定職前曾任公務人員試用期間考核成績合格且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得予採計提敘。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嗣於91年1月29日修正公布,公務人員試用期間已調整為6個月,尚不滿1年,不符職前曾任公務人員之年資如與各級學校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提敘之規定,爰現行公務人員試用期間年資於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尚不得採計提敘。
(二)另,依本部80年5月9日台(80)人字第22515號函規定,公立學校教師若經採計服務年資後之薪級如低於原經銓敘有案之俸級時,得依原銓敘之俸級核敘,並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併敘。
(本部102.9.13臺教人(二)字第1020129698號函)
五、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第8條第1項及第10條第1項所定校長資格「相當教授、副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範圍一案,說明如下:
(一)範圍
1、公立及私立大專校院相當教授之兼任教授、講座教授、客座教授、榮譽教授、訪問學者、專任或兼任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如中央研究院等)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3、財團法人研究組織(如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研究人員。
4、公民營事業機構研發部門研發人員。
(二)資格條件
1、相當教授:
(1)公立及私立大專校院兼任教授及相當教授之講座教授、客座教授、榮譽教授、訪問學者、專任或兼任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大專校院講座教授、客座教授、榮譽教授、訪問學者等職務,因進用資格條件不一,爰以任用條例規定教授應具博士學位及博士後8年以上工作年資等資格條件為標準,如候選人曾任前開職務且具「取得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從事相關之教學或研究工作8年以上」之資歷,則得認定為「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因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及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業明定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之分級及進用資格;專業技術人員比照大學教師置有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置有研究員,其資格條件係比照教授之規定,爰如曾任依前揭辦法規定進用之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或研究員,即得認定為「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研究組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研發部門之研究人員或研發人員:因是類人員進用資格各有所異,為利認定等級「相當」,爰以任用條例規定教授應具博士學位及博士後8年以上工作年資等資格條件為標準,如候選人具「取得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8年以上」之資歷,則得認定為「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2、 相當副教授:
(1)公立及私立大專校院兼任副教授及相當副教授之專任或兼任專業技術人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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