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权利义务(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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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权利义务(高)

* 10、转诊义务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只规定了对危重病人的转诊义务。 * 医疗机构在履行转诊义务是应注意以下几点: (1) 转诊只限在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情况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所述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应理解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无法替代的医学设备和医学诊疗技能。 (2) 必须做到及时转诊。 有的医院确实没有能力医治患者的疾病,却有意拖延,耽误了患者的病情,这样如果导致不良后果,则应以违反转诊义务为由追究医院的责任。 * (3)医疗机构只能建议转诊,患者具有自主决定权。 患者有权决定转诊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情况下,无论是否转诊,均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最终决定。 (4)对危急病人必须进行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规定,医疗机构在对危急病人作适当的急救处置后才可以转诊。但是,基于医疗机构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在为急危患者进行转诊时,医疗机构还是必须进行相应的急救处置。 * (5) 转诊程序合法。 医疗机构因限于设备和技术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应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院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方可转院。 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医疗机构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患者急需转院时,应在急救处置后,派医护人员护送。患者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院。 * 二、患方的权利和义务 患者权利的历史 关于病人权利的讨论最早始于法国革命时期 1946年《纽伦堡法法典》中对病人的知情同意规定了三项必要条件,即知情、自由意志和有能力。此后,知情同意的原则从人体试验扩大到临床诊疗,成为病人权利的主要内容。 1946年,美国通过了一个要求医院符合一定标准的法案,赋予州在法律上有对医院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和保障病人权利的权力。 1972年美国医院协会采纳了《病人权利法案》. 1981年第三十四届世界医学会通过了《病人权利宣言》. 1986年第三十八届世界医学会通过的《医师专业的独立与自由宣言》中也提到了病人的权利。 * (一)生命健康权 1、生命权。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2、健康权。健康权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患者的权利 *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身体权与健康权既相互联系,又有严格的区别。 * (三)平等医疗保健权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的规定表明我国公民患有疾病或损伤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取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 (四)知情同意权 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 * 知情同意权 (1)患者有权了解和认识自己所患疾病,包括检查、诊、治疗、处理及预后等方面的情况,并有权要求医生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 (2)患者有权知道所有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人员,尤其是负责其治疗的医生的身份和专业地位; (3)患者有权知道处方的内容,出院时有权索要处方副本或影印件; (4)患者有权查阅病历记录,知悉病历中的信息,在出院时有权复印他的病历记录; * (5)患者有权拒绝为了教学科研,而不是为了诊疗对其检查或处理。 (6)患者有权在出院前一天接到即将出院的通知,并有权要求由一位主治医师的专业人士就出院后的保养问题提供咨询。 (7)语言不通的患者有得到译员的权利; (8)有权检查医疗费用,并有权要求医方逐项作出解释。 * 知情同意的内容与范围包括: 1、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在医院的明显之处。 2、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 3、所患疾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等。 4、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 * 所谓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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