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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私法撮要 第七章 民法 案例一:2007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孔建国带自己6岁女儿孔佳到艺海摄影社为其拍摄节日纪念照片,摄影师为孔佳连拍了两张照片。但在孔建国于三天后来取照片时,发现只有一张底片,便向摄影师索要另一张底片。摄影社的工作人员回答:那张底片不好,就给你洗了一张。况且,你交的也只是一份的钱。孔建国再也没有说什么取上照片就走了。 过了两个月,孔建国路过艺海摄影社时,发现其橱窗里挂着其女儿孔佳的照片。孔建国立即找到摄影社经理进行交涉,质问为什么将其女儿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经理说,照片是我们拍摄的,是我们的摄影作品,当然有权予以展示。孔建国认为,摄影社未经同意就用其女儿的照片作展示,是对女儿权利的侵犯,要示摄影社取下该照片,并将底片返还。但摄影社坚持自己的理由,拒不返还照片,孔建国无奈之下,以孔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 对比: 2004年8月5日,《温州都市报》在报道肥胖儿童减肥的新闻事件时,刊发了小雪(未成年人)减肥锻炼的照片作为配图。2007年7月13日,《温州晚报》再次报道肥胖儿童减肥事件时,借用了这张照片。小雪认为《温州晚报》报未经本人同意刊登其个人肖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起诉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 法院认为,肖像权的使用权要受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新闻机构出于报道新闻事件的需要可以不经本人同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该行为由于存在阻却违法事由属于合理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因此,《温州晚报》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浙江法制报 2008年8月28日) 案例二: 2008年5月1号,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甲与百货公司间发生了几种法律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 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学习目标: 1.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及法律制度,人身权、物权、债权的基本内容,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内容; 2.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概念,民法的作用和功能。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人身权 物权 债权 婚姻继承权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各自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志,权利受到平等的保护 2.自愿、公平、等价、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条款 李某与女友到某体育用品商场购买健身器材。该商店服务人员疏忽, 误将一套价值15000元的健身器材标成1500元卖给了李某。后发现,遂找到 李某,要求补足货款。李某不答应。商场诉至法院。 (重大误解) 3.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4.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四川泸州二奶争夺遗产案例) 二、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例如继承权)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有权利不代表就能马上做什么) 案例:小王,8岁,受邻居小朋友影响酷爱打游戏,乘家人不备,用自己的压岁钱独自到电脑城买了一台两万元高端配置的笔记本电脑,其父事后得知,到电脑城要求退回电脑,但售货人员不同意,小王也不愿意,称是自己的钱,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请试分析。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年龄相称的活动) 年龄、精神两个方面考虑 案例: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8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10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此买卖是否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例外:获利,能力范围内) (3)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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