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系硕士班专业必修科目一览表[86学年度] - 国立政治大学教务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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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系硕士班专业必修科目一览表[86学年度] - 国立政治大学教务处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專業必修科目一覽表〔96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 科目名稱 必 群 規定 學分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備註 (先修科目或學群等之說明) 上 下 上 下 法律專業課程 群 22 ˇ ˇ ˇ ˇ 合計 22 最低畢業學分(承認外所多少學分):如下規定 修課特殊規定:(如補修大學部、碩士班課程之要求等) 一、本所總畢業學分數為30學分,就下述(一)(二)(三)課程中自行規劃: (一)補修法律學系大學基礎課程30學分,不列入畢業學分:第一年至少應修習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任二科;若本所開設上述課程者應優先修習。 (二)法律專業課程(22學分):可修習本所課程,或本所與法律學系碩士班、本所與其他系所共同開設課程。 (三)科際整合課程(8學分),以選修下列學程為主,修習可計入畢業學分,但情況特殊者得經所長同意選修其他系所課程。 本所規劃學程如下:「法律與會計碩士學程」(如附表一)、「法律與金融碩士學程」(如附表二)、「法律與醫療碩士學程」(如附表三)、「企業管理與法律碩士學程」(如附表四),與本所「管理、資訊與法律碩士學程」(如附表五)、「人文社會與基礎法學學程」(如附表六)、及「勞動、社會福利與法律學程」(如附表七)。 (四)新生於入學前於他校或本校他所修習之學分,可抵免科際整合課程8學分。 二、補修之大學部課程,在校外所選修科目學分數不得超過10學分。其中學分班學分之採計,以政大法律碩士學分班之課程為限。其認定方式採個案方式處理,惟必須經導師或指導教授同意後,呈所長核可並通知所辦存查。 附表一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與會計碩士學程設置辦法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93.6.11)通過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94.6.6)修正第肆條 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第陸條第二項 壹、學程名稱 法律與會計碩士學程 貳、設置宗旨 為培養兼具法律、會計與其他領域素養之專業人才,以達科際整合之目的,成立本學程。 參、學程之管理 依據「國立政治大學跨院系所學程設置辦法」,由兩系教師五至七人組成學程委員會,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學程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負責規劃本學程之教學與行政事務以及推動相關學術活動。 肆、實施對象 本校法學院碩、博士班學生,以及會計學系碩士班學生,由學程委員會根據當學期申請人數決定招收名額,惟每學年以不超過三十名為原則。 伍、申請及甄選 凡有意修習本學程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學程委員會提出申請(如表一),經甄選通過後始得正式修習本學程。 陸、課程及修業規定 一、修習本學程之學生將由學程委員會指派一位修課輔導教授,指導其修課事宜。學生應填寫修業計畫表(如表二),於每學期加退選後一週內送交學程委員會備查。 必、選修科目及學分數:學生必須修畢由本學程委員會認定之科目至少十八學分。 學生依規定修滿本學程規定之學分且成績及格者,應檢具學程修習證明申請表(如表三)與成績單向學程委員會申請核發學程證明書。經審核無誤並簽請教務長、校長同意後,由本校登錄於成績單內並發給學程證明書。 附表二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與金融碩士學程設置辦法 94年5月30日法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94年12月19日法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學程名稱 法律與金融碩士學程 貳、設置宗旨 為培養兼具法律、金融與其他領域素養之專業人才,以達科際整合之目的,成立本學程。 參、學程之管理 由兩系教師三至五人組成學程委員會,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學程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負責規劃本學程之教學與行政事務以及推動相關學術活動。 肆、實施對象 本校法學院碩、博士班學生與金融學系碩士班學生,每學年以十名為原則。 伍、申請及甄選 凡有意修習本學程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學程委員會提出申請(如表一),經甄選通過後始得正式修習本學程。 陸、課程及修業規定 一、修習本學程之學生將由學程委員會指派一位修課輔導教授,指導其修課事宜。學生應填寫修業計畫表(如表二),於每學期加退選後一週內送交學程委員會備查。 二、必、選修科目及學分數 本學程委員會所認定之學分數,其原則為:學生必須修畢由本學程委員會認定之科目至少十八學分。 1.法學院碩、博士班學生需修畢會計學系課程(含大學部及研究所)至少九學分,其中需包括研究所課程至少三學分,若為修習大學部課程,其學分數則減半計算(例如:原大學部課程為三學分,則認定為1.5學分)。 2.會計學系碩士班學生需修畢法學院課程(含法律學系大學部及研究所、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至少九學分,其中需包括研究所課程至少三學分,若為修習大學部課程,其學分數則減半計算。 三、學生依規定修滿本學程規定之學分且成績及格者,應檢具學程修習證明申請表(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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