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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民间索赔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对 日民间索赔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李 旺** 一、前言 对日民间索赔诉讼已经经过了十几年,虽然其间亦有和解的案 件,但是,大部分案件都没有取得令中国受害者满意的结果。回顾 已经走过的索赔之路,展望对 日民间索赔的出路,对于正确理解对 日民间索赔具有重要的意义。 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伤痛, 日本军和日本的一些企业在侵华战争中亦给中国公民造成了严重的 人身及财产伤害。从上个世纪末开始,中国的受害者就走上了艰难 的索赔之路。近年来国际社会要求 日本解决战争遗留问题的呼声越 来越高,在日本法院提起的索赔诉讼已有数十起。到 目前为止在 日 本法院提起的对 日民间索赔诉讼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 是大屠杀、细菌战及针对平民的空袭诉讼。如浙江的细菌战受害者 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的诉讼、731部队细菌受害者提起的诉讼、南京 大屠杀受害者提起的诉讼等;第二类是慰安妇、战时集体性暴力诉 讼。如山西省 “慰安妇”诉讼等;第三类是强掳/奴役劳工诉讼。如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中国对 日民间索赔的法律问* 题研究” (项目批准号:07JA820009)成果的一部分。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 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大法宝 花岗诉讼、西松诉讼等。其中花岗诉讼,即1995年6月28日花岗 劳工11名原告于东京地方法院提起的强掠劳工索赔诉讼是第一起民 间对日索赔诉讼。作为第三类的强掳/奴役中国劳工诉讼数量最多、 涉及面最广、产生的法律争议也最多;第四类是遗留化学武器侵害 诉讼[1]。以下就对日索赔,特别是我国目前较多的针对日本企业索赔 的方法以及目前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探讨对日索赔的进路。 二、对日民间索赔的解决方法 一()诉 讼 1.日本诉讼 时至今日所有的对日民间索赔诉讼都是在日本法院进行的,而 受害者在这些诉讼中都没有取得胜诉的判决。 日本法院否定中国受害者的诉讼请求的根据是其国内法上的 “国家无答责”[2]、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效及除斥期间等法律制 参见张新军:《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上的变迁和中国政府的回应— 兼论[1] 不干涉原则》,载 《清华法学》2007年第4期,第115页。李旺、谢晴川:《我国 法院对日劳工索赔诉讼的管辖权问题研究》,载 清《华法学》2009年第6期,第 63页以下。 二[2]战前的日本并不存在类似 日本现行 《宪法》第17条和 《日本国家赔 偿法》的立法,当国家在行使公权力造成损害时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 此日本政府对二战中的公务人员 在(民间对日战争索赔案件中表现为侵华日军 和官员)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反对意见认为,该原则并非 法律明规定,而只是学者抽象引申出来的,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而且在严重侵 害人权的案件中适用该原则也是不公正的。另外,在具体案件中,强行掳走劳 工进行重体力劳动和对慰安妇的经常性性暴力的行为也不能被认为是行使公权 力的行为或者不能被归为应受法律保护的行使公权力行为。反对意见在 日本法 院的一些判决,如京都地方法院对大江山案的一审判决、福冈高等法院对三井 矿山案的二审判决中均被采纳。参见芝池义一: 《战后补偿诉讼与公权力无责 任原则》,《法律时报》76卷1号24页以下。 北大法律信息网 北大法宝 度以及所谓的 “中国政府放弃个人索赔权”的观点。后者是将 1972 年签署的 《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所规定的中国放弃战争赔偿要求 解释为包括个人赔偿,因此宣称个人的司法请求权已经消灭[3]。 如前所述,日本法院有关中国民间对 日索赔的判决中,除个别 案件的第一审或第二审取得了胜诉或和解以外,包括最近 日本最高 法院终审判决的三个案件在内,中国受害者的请求均没有得到日本 法院的支持,中国受害者最终败诉。其中特别是2007年4月27日 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和第二法庭分别对山西 “慰安妇”案以及西 松建设公司案作出的判决 (以下简称 “4·27判决”),以中国政府 已根据 《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其国民的对 日索赔权为由,判决我 国受害者败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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