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性活生物体的处理、运输、包装和标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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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性活生物体的处理、运输、包装和标识

CBD Distr. GENERAL UNEP/CBD/BS/COP-MOP/7/8 11 August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 第七次会议 2014年9月29日至10月3日,大韩民国平昌 临时议程*项目10 关于执行第第(a)款相关要求经验的. 导 言 根据《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议定书缔约方采取措施,所附单据中对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作出标识。第三次会议上,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作为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在第BSIII/10中决定确保LMOs-FFP) 在作为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缔约方预期将审查和评估执行第BS-III/10第所积累的经验,以期嗣后一次会议上审议一项决定,以确保所涉改性活生物体的装运物并包括该段(c) (f) 项中的详细信息。 ,所积累经验有限,第五次会议决定第七次会议上再做决定。缔约方同意,决策还应包括考虑第BS-III/10第中提及的单据文件。BSV/8号决定请各缔约方并邀请其他国家政府和相关组织第BS-V/8请 因此,本文件第二节载有收到的关于和记录装运的经验,以及关于遇到的和障碍、能力建设需要和是否是否的标识文件的信息。第三节了供审议的一项决定草案的一些要点。 二.关于所得经验来文的综合报告 (a) 执行标志要求的经验(第18.2(a)条、第III/10号决定第4段) 2014年5月2日的截止日,执行秘书收到13份来文。其中包括以下缔约方的8份来文:巴西、中国、欧洲联盟、马来西亚、墨西哥、挪威、大韩民国和南非;其他两国,即澳大利亚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来文;三个非政府组织的来文,即:全球工业联盟(GIC)、国际谷物贸易联盟和“对转基因生物说不运动!”。来文的全文已经编辑并作为UNEP/CBD/BS/COP-MOP/7/INF/2)。 巴西、中国、欧洲联盟、挪威、大韩民国和南非六个缔约方说,他们已经建立了完全运作的规管制度,以管理拟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的处理、运输、包装和标志的问题,都符合这方面的要求。马来西亚和墨西哥两缔约方说他们有关于进口改性活生物体的相关立法框架或法律,但是必要的施行条例或机制还在正式建立的程序中。 巴西的来文说,第BS III/10号决定第4段有一项关于如何执行《议定书》第18.2(a)条的平衡性准则。该来文说,各缔约方必须按照他们的需要和按照《议定书》的目标,继续采取适当的国内措施,将第18.2(a)条和第BS III/10号决定两者予以执行。巴西还说,缔约方必须通过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提供在其管辖下允许作为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的清单。 中国的来文说,中国对改性活生物体的运输、包装和标志加以规管,并按照有关的法律规章制订了一系列检查标准。来文称,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措施,对进出口改性活生物体加以检验。中国来文还说,虽然现在要求根据有关的国内条例对进出口改性活生物体加以检验,中国建议缔约方为出口的拟作为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提供详细资料和识别标志,在出口前进行基因检查和提供出口的拟作为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的检查和报告,并通过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将识别保护系统的资料共享,以便进口国家可以获得市场上改性活生物体的准确资料。 收到的代表欧洲联盟( 《第1830/2003号(欧盟)条例》,规定企业人员在含有转基因生物产品或从转基因生物(GMOs)生产之产品每一个阶段上市场时,都必须转交和保存该产品的资料; 《第65/2004号(欧盟)条例》,为转基因生物订立了制订和分配独特标志的制度。该《条例》采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为转基因植物研订的独特标志格式,该格式于2004年4月中规定为欧盟内部转基因生物规管框架强制遵守; 《第1946/2003号(欧盟)条例》第12条规定,出口者必须在随转基因生物呈报的文件中申明:其中含有转基因生物,以及分配给(如果已经分配)该转基因生物的独特标志代码。该文件应转交给收到该转基因生物的进口者。 欧盟还解释说,《第1946/2003号(欧盟)条例》第12条还规定,关于拟直接作为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转基因生物,标志单据还必须附有出口者的声明作为补充,声明该转基因生物拟直接作为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并明确说明不打算有意将其引入环境之中;并提供进一步索取资料联络点的详细信息。在拟只用于和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含有转基因生物或转基因生物混合物的产品,上述标志要求的文件可以用经营人的使用声明代替,并附用于构成该混合物的转基因生物的独特标志的清单。为此,欧盟解释了欧盟为转基因植物的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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