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审议小组研议‘屋外供电线路装置规则’修正草案第3章(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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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审议小组研议‘屋外供电线路装置规则’修正草案第3章(1~5)

電力工程審議小組研議「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3章(1~5) 再研議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章 架空線路通則 第三章 架空線路通則Part 2. Safety Rules for the Install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Overhead Electric Supply and Communication Lines,酌予修訂。 第一節 目的、範圍及適用規定 一、節次新增。 二、將本章各節共同適用之條文集於本節,定名為「通則」。 第3-1條 (目的) 本章至第八章之目的係在對架空供電線路與通訊線路及其附屬設備,於裝置、操作或維護期間,提供人員實際安全防護措施。 一、本條新增。 二、明確說明本章之規範目的,參考NESC Article 200增訂。 第3-2條 (適用範圍) 本章至第八章涵蓋架空供電線路上使用之供電與通訊線導體及設備,以及此種系統之相關結構配置及延伸至建築物內部部分。本規定包含間距、間隔及施工強度之要求。 供電站內架空供電線路與通訊線路之裝設不適用本章至第八章之相關規定。 電業或非電業施工人員接近帶電組件之距離與其他作業要求,及鄰近既設供電線路之規定,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界定本章適用範圍,參考NESC201增訂。 三、關於接近帶電部分之距離、對電力公司或非電力公司施工人員作業之其他要求,或對緊密接近既設供電線之其他要求,勞工安全衛生法已有規定,並授權於勞工安全設施規定第十章。 第3-3條 (適用規定) 本章適用第1-5條之規定。惟更換支持物時,設備之配置應依第4-58條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求本章架構之完整及嚴謹,參考NESC202增訂,.將本章參考之其他相關章節加以明確說明至此。 第二節 架空線路之裝設 一、節次新增。 二、調整現行條文規定之位置。 第3-4條 (架空線路器材之種類及尺寸) 架空線路器材之最小尺寸規格如下: 一、支持物鋼料構件之厚度: (一)接觸土壤之構件:六.○毫米。 (二)主柱材及重要構件:五.○毫米。 (三)一般構件:四.○毫米。 (四)鋼板:四.五毫米。 (五)方形鋼管:二.○毫米。 二、承受應力之螺栓直徑: (一)特高壓線:十六毫米(或八分之五英寸)。 (二)高壓及低壓線:十二毫米(或二分之一英寸)。 三、鐵材配件之厚度: (一)承受應力配件:三.○毫米。 (二)非承受應力配件:二.○毫米。 四、木桿頂端直徑: (一)特高壓線:二○○毫米。 (二)高壓線:一五○毫米。 (三)低壓線:一二○毫米。 五、電線尺寸:架空電線之尺寸不得小於表3-4之規定。 六、高壓線方形木橫擔斷面尺寸:七十五毫米乘七十五毫米。 ※請台電公司再確認本條規定之尺寸 第四十四條 架空線路器材之最小尺寸規格如下: 一、支持物鋼料構件之厚度 (一)接觸土壤之構件六.○公厘。 (二)主柱材及重要構件五.○公厘。 (三)一般構件四.○公厘。 (四)鋼板四.五公厘。 (五)方形鋼管二.○公厘。 二、承受應力之螺栓直徑 (一)特高壓線十六公厘或五/八吋。 (二)高壓及低壓線十二公厘或一/二吋。 三、鐵材配件之厚度 (一)承受應力配件三.○公厘。 (二)非承受應力配件二.○公厘。 四、木桿頂端直徑 (一)特高壓線二○○公厘。 (二)高壓線一五○公厘。 (三)低壓線一二○公厘。 五、電線尺寸:架空電線之尺寸不得小於附表十四之規定。 六、高壓線方形木橫擔斷面尺寸,七十五公厘乘七十五公厘。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為本條,配合政府推動距離單位使用「毫米」,故將本條單位全部由「公厘」修改為「毫米」。 第3-5條 (架空導線之裝設與分歧線之引接) 架空導線之裝設與分歧線之引接如下: 一、架空線路之導線應儘量裝設於統一位置,或予適當安裝、配置、標示、編號,或裝設於獨特礙子或橫擔,以便工作人員識別。 ※請台電公司再確認本款規定是否適用 二、線路之分歧點應在工作人員易於到達之處,並宜在電桿或鐵塔之上。 三、分歧點應有適當之支持,以免分歧線因搖動而與其他線接觸,減少登桿或桿上作業之空間。 第五十九條 架空導線之安裝與分歧線之引接如下: 一、架空線路之導線應儘量裝置於統一位置或予適當安裝、配置、標示、編號或裝設於獨特礙子或橫擔,以便工作人員識別。但於線路換粗時則不受限制。 二、線路之分歧點應在工作人員易於達到之處,並宜在桿塔之上。 三、分歧點應有適當之支持,以免分歧線因搖動而與他線接觸,減少登桿或桿上作業之空間。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五十九條移列為本條,刪除第一款但書,以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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