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设施规范与设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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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设施规范与设计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第三章 設施規範與設計 3.1 污水處理方式 污水處理設施利用生物分解原理之處理方式,包括有下列各方式 : 1.旋轉生物圓盤法 2.接觸曝氣法 3.延長曝氣法 4.批次活性污泥法 標準活性污泥法 5. 滴濾池法 6. 7.分離接觸曝氣法 厭氣濾床接觸曝氣法 8. 3.1.1 本規範係對 各項處理方式,說明為獲致特定之處理功能所具備之基 3.1 本單元設備,及其規格、構造等。各建築物得依據計畫處理對象人數及 計畫處理功能,選擇適用之污水處理設施型式。 3.1.2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中本規範未規定者,應依一般之污水處理工程規範 進行設計。 3.2前處理設施 建築物污水排入處理設施者,若污水中所含成份為本處理設施所無法處 理或污水中含有其它易危害處理設施之成份,應設置適當之前處理設 施。 3.2.1 油脂截留器 建築物作為非一般住家用途所附設之餐廳、旅館之廚房 等場所排放之污 水,除設置本規範中所規定之處理設施外,並應先經油脂截留器處理。 說明: 1.建築物污水排入處理設施者,其所含礦物性油脂濃度不得超過每公升 毫克;動植物性油脂濃度不得超過每公升 毫克。 10 30 2.建築物污水若所含油脂濃度超過前項規定者應設置適當之前處理設 施。為避免污水中內含之油脂濃度太高,造成處理設施管路凝結阻 塞,爰予明定。 10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六條:「建築物排水中含有油 3. 脂、砂粒 等有害排水系統或公共下水道之操作者,應在排入公共下水 … 道前依規定裝設油脂截留器或分離器 …」。 3.2.2 油脂截留器之構造與機能 油脂截留器之規格、構造與機能特徵應符合下列規定︰ 利用比重不同原理將油水分離。 (1) (2)至少應分隔成三室以上,除前後二室為污水進流與出流室外,第二 室應為具足夠容量之除油室以進行油水分離。 / 各室有效水深皆應大於 公分。 (3) 30 各室間之區隔應使污水能上下繞流。 (4) 除油室內部得裝設傾斜板,其與污水流向之夾角應為 至 度。 (5) 45 60 除油室之有效容積計算應至少可容 納廚房污水量之每小時平均流量 (6) 之 1/6以上者。 每分鐘之尖峰流量若超過平均流量 倍以上且持續時間超過 分鐘 (7) 3 30 者,有效容積應增為上述值之 至 倍。 1.2 1.5 出流管之下端開口處,應設於水面下至有效水深 處之位置。 (8) 1/3 (9)出流管口徑應大於進流管。 槽體應由耐蝕材質構成。 (10) 污水進口應設有攔渣籃等設施,防止殘渣進入油脂截留器。 (11) 截留油脂應為可及時清除者,並得設置自動清除系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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