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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论 法学院 王丽萍 二O一四年十月 第四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制度 第五节 宣告死亡制度 第六节 住所 第七节 个人合伙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每个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权利能力的主要特点表现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四)权利能力不得抛弃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独立呼吸说为目前学界的通说。 1.须全部与母体分离。 2.须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 (二)关于胎儿的特殊保护 有三种立法主义: 1.总括的保护主义。 2.个别的保护主义。 3.绝对主义。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终止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心脏跳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电波消失说 以脑死亡为标准判断死亡时间。 (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起诉。 思考题: 1. 民法为何注重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2. 民法为何要对死者的利益仍加以关注? 第二节??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思考题: 1. 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有何区别? 第三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二、监护的分类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资格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 (二)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 《民法通则》第17条 三、监护人的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法律为切实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监督监护人履行职责,规定监护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监护人因故意过失,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3.在监护关系存续中,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四、监护的终止 (一)被监护人获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 (三)监护人被人民法院剥夺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四)监护人有正当理由辞去制定监护 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思考题: 1.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有何区别? 2. 监护终止的原因。 案例分析 20年前,赵某之妻、孙某之妻同时在通化市人民医院生孩子。20年后,赵某之子在大学献血,经检验其血型为AB型,引起赵某夫妇怀疑,因为赵某夫妇的血型都是B型,不可能生出AB型血型的孩子。他们开始怀疑是在医院抱错了孩子。但是,医院的档案已经被一次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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