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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绪 论
第一节 我国民法与经济法
一、宪法、民法、经济法 的概念及其与涉外经济贸易法 的关系
宪法是 国家 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
的依据 。
民法是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在私有制社会 ,民法又称为“私法 ”,在公有制社会 中没有“公
法 ”、“私法 ”之分 。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我国法律体系,一般认为是:
我国经济法的许多原则包括在 《民法通则》中,而诉讼程序则
适用 《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当部分中外法学家认为,经济法是法律
体系中与民法平行的一个基础部门 (基本法 在一些资本主义国
家里,除民法典外,又为商人从事商业活动制订 了商法典。在这些
国家,民法的涵义则限于商法 以外的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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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基本知识
(一)民法调整的对象
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社
会关系,是平等主体 的公 民之 间、法人之 间、公 民与法人之 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过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制度,对这种平
等主体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确认、保护、限制,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民法的各
项制度之中。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合法民
事权益原则; 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三)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的效力范围,也就是民事法规
在时间上、空间上和对主体上的效力范围。我国民法适用于在我国
领域 内发生的民事关系的所有主体。
(四)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确认和调整 的具有权利、义务、内
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 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
的人;客体是指法律关系 中权利和义务所共 同指向的对象;内容是
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五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所享
有的某种权利。包括权利人可以依法按照 自己的意愿进行一定的
民事活动;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
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实施其权利。
民事权利按其性质、范围和作用,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分类:
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继承权、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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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请求权和形成权 。
绝对权和相对权 。
主权利和从权利。
(六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和消灭的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根据法律事实与人的意志的关系,
可 以将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是指不 以当事人的
意志为转移 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 的活动。行为按其
法律性质 的不 同,可分为:民事行为、事 实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
为、司法行为等 。
(七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即民事当事人,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或权利主体,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 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享受权利和
承担义务 的人,包括 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 。我国民法主体具体分
为;公 民、个体工商户、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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