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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票据结算业务核算 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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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的意义;一、结算与支付结算;(二)支付结算的种类 1.按支付方式的不同分类 按支付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支付结算。 (1)现金结算指直接使用现金的货币收付行为。 (2)支付结算就是借助银行间的联系而实现收付双方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包括票据转让和转账结算 。;2.按使用范围分类 (1)同城结算: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转账结算称为同城结算,包括支票和银行本票。 (2)异地结算:跨地区的转账结算称为异地结算,包括汇兑、银行汇票和托收承付。 (3)同城异地通用支付结算:包括银行卡、委托收款和商业汇票。;同城;二、存款与结算的关系 ;三、结算的性质、任务 (一)性质 结算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二)任务 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四、结算的原则 ;五、结算纪律 (一)单位和个人的结算纪律 (二)银行的结算纪律(十不准);1、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有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2、银行应遵守的纪律 (1)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挪用客户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章、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6)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7)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8)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9)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10)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六、结算方式与信用支付工具(三票一卡) ;(二)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支付工具是以票据为主体、各种结算方式相互配合的支付结算工具。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商业凭证;《票据法》规定的是狭义的票据,主要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三票”)。;第二节 票据结算业务概述;付款人是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或委托,向收款人、持票人支付票款的人。 收款人是享有票据债权、具体收取票款的人。 背书人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接到票据后,经过背书,将票据转给他人的人。 承兑人是远期票据到期前,票据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的人。;二、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遭拒绝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不能实现时,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二、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二)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债务人分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 ;三、票据行为 ; 三、票据行为 ;(二)背书 1.概念: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或其他目的,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工作:(1)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2)交付票据。 3.种类:有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三种。;(二)背书 4.效力: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权利担保效力 5.要求: (1)背书必须连续; (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所附条件无效,但不影响背书的法律效力; (3)不能进行部分背书。 ;(三)承兑 1.概念: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按照票据载明事项,对票据金额在票面上作出表示承付款的文字记载及签章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 2.效力:使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落实;票据承兑后,承兑人作为付款人,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到期负无条件付款责任。 ;(三)承兑 3.工作: (1)在正面作“承兑”记载、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 (2)交付票据给持票申请人。 4.要求: (1)不得附条件承兑 (2)不得部分承兑或改变汇票文义。;(四)保证 1.概念: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为票据的某个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提供担保而在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的保证适用于汇票和本票。 2.效力:增加了票据的可靠性,保证生效后,保证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向被保证人的一切后手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款后,可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四)保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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