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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郭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2007年1月12 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SST纵横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
3、2007 年 1 月 22 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SST纵横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
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4 、2007 年 1 月 22 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SST纵横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
(修订稿);
5、2007年4月27 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SST通科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
的通知》;
6、2007 年 4 月 27 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SST通科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1
7、2007 年 5 月 9 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SST通科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
第一次提示公告》;
8、2007 年 5 月 15 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SST通科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
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9、2007 年 5 月 15 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SST通科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国资委批
复的公告》;
10、本次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1、本次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表决等有关事项、出席会议股东资料及公司提供的其它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4月27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SST通科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
会议的通知》、《SST通科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及分别于2007 年 5 月 9 日、
2007 年 5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刊登了《SST通科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公
告》和《SST通科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公告》(以
下简称“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没有发现违反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2
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合计为164,532,850股。
1、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
116,076,924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48.68%。
2、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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