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作业安全卫生管理重点检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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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作業安全衛生管理重點檢核表: 合格打V 不合格打X 無此項打 / 法令條文 規定內容 結果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以書面具體詳細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1.工作環境、□2.危害因素,及□3.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 工作環境告知:應以書面具體詳細說明工作環境的狀況,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場所的設施、佈置及機械設備等項目,必要時應以圖示說明。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 危害因素告知,首先應針對環境可能發生哪些災害類型,及其可能發生的原因以書面具體詳細告知:□1.墜落滾落□2.跌倒□3.衝撞□4.物體飛落□5.物體倒塌崩塌□6.被撞□7.被夾被捲□8.被切割擦傷□9.踩踏□10.溺斃□11.與高低溫接觸□12.與有害物等接觸□13.感電□14.爆炸□15.物體破裂□16.火災□17.交通事故□18.其他。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 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對如何防範災害發生,應以書面具體詳細告知承攬人所應採取之防災措施。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1.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2.工作之連繫與調整。□3.工作場所之巡視。□4.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5.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 工作場所負責人,應由原事業單位具指揮及協調權責之人擔任之,相關資料應以書面記錄。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 協議組織成員應包括工作場所負責人、代理人、相關部門主管、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各承攬商及再承攬商負責人、代理人、相關人員、其他必要人員,相關資料應以書面記錄。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5條 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並以書面記錄之:□1.安全衛生管理計畫。□2.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3.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4.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5.對進入密閉空間、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6.電氣機具入廠管制。□7.作業人員進場管制。□8.變更管理事項。□9.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10.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11.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 協議事項的執行情形,應有書面的資料或紀錄以供查核。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 應備有工程、作業日誌或備忘錄,記載與相關承攬商之間作業之進度、安全衛生連繫或調整等事項,且由承攬商簽名瞭解。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 應備有巡視紀錄,記載巡視者、巡視日期時間及巡視工作場所所發現的狀況,巡視及處置結果,並應由相關承攬商簽名瞭解,必要時應針對結果再予以追縱並記錄。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 應檢核承攬商進場人員相關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情形(必要時應請承攬商提供相關紀錄、結業或技術證照等資料)。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 是否有提供承攬商作業相關之法令、標準或指引等資料,並請承攬商簽收。必要時,是否有為承攬商之作業人員進行相關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留存紀錄備查。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 應要求承攬人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設置符合標準之設備(如設置護欄)或採必要之措施。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 檢核承攬商使用之危險性機械設備有無合格證,或是否逾使用期限,並採取進場許可制度。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 應徹底要求並監督承攬商之特殊作業主管應在現場,且應有訓鍊合格之證照,並採取作業許可制度。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 對承攬商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人員應進行查核,並嚴格禁止無訓練合格證照者進行操作。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 對承攬商特殊作業人員應進行查核,禁止無訓練合格證照者進行作業,並採取人員進場管制措施。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 對承攬商進場之機具設備,應進行查核,禁止使用不符安全之機具設備,並採取進場管制措施。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 對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缺氧、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或其相關作業,應採取作業許可制度。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 對承攬作業之人員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者,應停止相關作業並進行改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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