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法.PPT

  1. 1、本文档共3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Chapter3 财政收入法 第三讲 财政收入法 1.财政收入 2.税法(详细见税法部分) 3.费用法 4.公债法 5.彩票法 1.1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收:以国家权力为依据,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三性 利润收入: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前是我国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 财政性收费: 使用费: 规费: 罚没收入 租金收入 债务收入 预算外收入:非集中性,不纳入预算 政府收入:政府部门掌握的收入 制度外收入:灰色收入 政府收入=财政收入+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制度外收入 财政收入按资金管理方式分类示意图 1996年以来预算外收入变化情况 3.费用法 3.1费用的内涵 “费”在狭义的层面上,是指基于受益负担理论,以现实的和潜在的对待给付为要件,在政府与公民间形成的价格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具体而言,包括规费和受益费两种;在广义的层面上,费还包括基于特定经济社会政策需要,以专项基金方式收取和使用的各种政府性基金,也就是德国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所称的“特别公课”。 OECD(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国家则把费分为四大类:非税收入,具有税收性质的特殊费,资源开采特许权使用费,罚款。 而我国在财务实务中,先后产生四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在1981年辽宁省在整顿“乱收费”工作时提出来的,认为收费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三大类。 第二种观点是原国家计委在《关于费改税的几点建议》中提出的分类方式,把我国的收费划分为五类。 第三种观点是原国家计委起草的《国家机关收费管理暂行条例》中提出的按收费主体进行的分类方法,该条例取消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法,代之以“国家机关收费”、“中介机构收费”、“公益服务收费”。 第四种观点是1998年《价格法》中的分类方法,将收费分为国家机关收费、公用事业收费、中介机构收费、公益服务收费。 目前,我国财政法重点关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用事业性单位的收费虽然也客观存在,但法律对其介入程度远远逊于上述两种。 在财政学上,费与税的共同点在于:①两者的主体均为政府及其授权单位;②两者均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分配的形式;③两者都以行政权力为依据;④两者都是以行使社会职能为前提,都是国家提供公共财货、满足社会需求的一种方式;⑤两者的征收都有一定的规则。 费与税的不同点在于:①费具有有偿性,而税具有无偿性;②费具有自愿性,而税具有强制性;③两者的功能不同。费主要是满足公共部门的某种需求或者促使公共财货节约、有效地使用以缓解拥挤;而税的功能是筹集财政收入,调控国民经济;④两者的规模不同。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收费是政府收入的补充形式;⑤收费立项的灵活性与税收立法的稳定性。 在法学上,可以从不同角度考察税与费的界限。就理论框架而言,税费的区别表现在:①在公共产品理论视角下,税基于纯公共产品而产生,费基于准公共产品而出现;②在公民社会理论视角下,税的征收以强制性和无偿性为原则,费的收取以公民意思自治和对等交易法则为基础;③在债模型的视角下,税之债和具体的费之债之间,在产生和性质、构成和内容、效力和实现等方面也存在诸多的不同。 就实践样态而言,税费区别主要有:①从外在表征上看,税与不同类型的费在产生前提、强制性、征收方式和款项用途上存在诸多不同,而这是税与费在财政收入上地位高低的基本属性决定的;②从内在取向上看,税的征收体现为量能负担原则,费的收取体现受益者付费原则,而这又是由税之注重纵向公平与费之强调横向公平的内在本质决定的;③从现代社会税费功能延展上看,税发展出目的税和诱导税,费的内容中出现了政府性基金,税费界限开始变的模糊,但依然是还能基本厘清。 3.2规费法 规费:行政规费、使用规费、特许管制规费。 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或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乱收费行为。 3.3政府性基金法 政府性基金(相当于德国法上的“特别公课”)是政府基于特定的政策目的,或为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针对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征收,并设定特定用途的一种费用。政府性基金是特定税:经济诱导税,狭义目的税 从事物的内在特性看,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与使用之间,多少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缴费人要么因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负担,要么可以从基金的开支中受益,所以,相比一般性的税收而言,这种收入形式更能体现公平性。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费改税”,被改革的对象主要是政府性基金,其转换后形成的税收也主要是特定目的税。(如:车辆购置税事实上就是从车辆购置费转变而来,待开征的燃油税也是以养路费作为基础的。) 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对象不仅包括受益人,也包括因自己行为给政府增加负担的人(如污染企业等)。受益与补偿成为政府性基金的主要理由。 地方可以设定水

文档评论(0)

youbika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