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新版-高雄教育产业工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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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級輔導】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措施(32)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時,發現學生有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者,應將輔導與管教紀錄,連同書面申請書送學校輔導處(室),斟酌情形安排學生接受心理諮商,或依法定程序接受特殊教育或治療。 【三級輔導】學生之追蹤輔導及長期輔導(33) 教師、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學生,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應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共同輔導。 學生須接受長期輔導時,學校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並協請社政、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三級輔導】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34)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應通報學校。學校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通報義務】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35)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賭博、色情、暴力等場所) 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對於兒童不得之行為 ) 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需保護、安置之情形 )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學校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通報方式】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36) 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應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一一三專線),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不適任家長】學校通報相關單位處理監護權人問題(37) 學生須輔導與管教之行為係因監護權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經與其溝通無效時,學校應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輔導管教之法律責任 【禁止體罰】: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第38條) 【禁止刑事違法行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第39條) 【禁止行政違法行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第40條) 【禁止民事違法行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第41條) 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42) 【行政告誡】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成績考核】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教評會】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學生申訴】應提供學生申訴途徑(43) 學校應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學生對教師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增進校園和諧。 【學校應設置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 【學生申訴】學生申訴之提起(44) 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錄音或作成紀錄。 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一項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學生或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就學之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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