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教育法报告-水碓国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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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教師法之緣起與發展 貳、教師法之內涵分析 參、對教育的影響與改變 肆、教師法的疑慮與建議 壹、教師法之緣起與發展 一、立法緣起 二、制定過程 三、修正過程 四、教師法的基本精神 一、立法緣起(一) 民國75、76年 有關教師的權力和義務,大多零星分散於各項法令,定位不明確,當教師權益受損時,未能獲得合法的保障 教師的敘薪、退休、資遣、撫卹等福利措施,均比照公務員辦理,而事實上,教師既無官等,也無職等,二者併列,實在有許多窒礙難行的地方,也影響到教師專業地位 一、立法緣起(二) 民國76年及77年 教育部成立「教師法研究專案小組」及「教師法諮詢委員會」,就教師法草案進行研討工作,其研討要點: ◎ 當時教師身分與地位不夠明確 ◎ 教師權益未獲合法保障 ◎ 教師離職給付制度未能一致 ◎ 教師申訴管道未能建立 ◎ 教師專業組織功能不彰等 二、制定過程 從76年起草之後,即送行政院院會審議 行政部門歷經六十餘次的小組討論、分區座談會、公聽會、協商會議、審查會議、赴考試院院會說明並聽取意見 草案送達立法院後,教育暨法制委員會聯席會召開審查會,就行政院版、謝長廷版、何智輝版及陳哲男版等四種版本的教師法草案進行審查 於84年7月13日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 總統於8月9日公布施行 三、修正過程 民國89年 (第一次修法)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增設: 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與專業、技術科目教師之資格皆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民國92年1月15日(第二次修法) 1. 修正: 第三、四、十七條 2. 增訂: 第十四之一、十四之三、十五之一、十八之一,三十六條之一 四、教師法的基本精神(一) (一)確立公教分途原則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是基於聘約關係,在學校擔任教學的工作,與一般公務人員的工作性質有所不同, 所以制定教育法來保障老師的專業、自主 (二)保障教師工作權益 當教師權益受損時,應積極爭取自己權益。教師法第三章明定教師的聘任、解聘或不續聘的要件、第四章明定教師的權利義務、第九章明定教師申訴及訴訟的要件與程序,可了解政府對教師工作的保障 (三)提升教師專業自主 隨著社會的變遷,我們進入一個民主化、多元化的社會,教師的專業自主性有必要提升,讓教師可以主導教學,提升教學品質 (四)增進校園民主 教師法之規定,提供了教師參與人事決定的機會,亦是擴大校園民主化的一種具體表現 貳、教師法的內涵分析 一、確立教師為專業人員 二、建立中小學教師資格檢定與實習制度 三、建立教師聘任及工作保障制度 四、確定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五、建立教師待遇制度 六、鼓勵教師進修與研究 七、建立教師退休、撫恤、離職、資遣以及保險給付制度 八、強化各級教師組織及功能 九、建立教師權益糾紛的申訴制度 一、確立教師為專業人員 第一、二、三條 制定目的: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 教育法內容: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與訴訟等 適用對象: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二、建立中小學教師資格檢定與實習制度(一) 為配合師資培育法的公布,師資培育管道多元化,建立中小學教師檢定及實習制度 (第二章 資格檢定與審定 ) 第 四 條 教師資格之取得方式:檢定制(高級中學以下)及審定制(專科以上) 二、建立中小學教師資格檢定與實習制度(二) 第五、六、七、八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檢定階段: 初檢 及 複檢 複檢工作得授權地方成立縣市教師複檢委員會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九、十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階段: 初審 及 複審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三、建立教師聘任及工作保障制度(一) 明定各級學校教師之任用一律採聘任制 (第三章 聘  任 )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才由校長聘任 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 為了避免教師代表之產生受到校長或董事會之操縱,特別規定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第十二、十三條 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初聘及續聘資格 三、建立教師聘任及工作保障制度(二) 第十四條 規定得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之要點 第六、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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