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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火灾保险 第五章 火灾保险 一、财产损失保险概述 二、火灾保险及其特征 三、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 四、企业财产保险 五、家庭财产保险 一、财产损失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概念及分类 1.1 财产保险的概念 1.2 财产损失保险的分类 1.3 财产损失保险的损失 二、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 2.1 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概述 2.2 财产损失保险的赔偿 1.1 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财产保险,是人身保险之外一切保险业务的统称。 狭义财产保险,也称为财产损失保险(有形财产保险),专指以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业务。 财产损失保险主要有以下特点: 1)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 2)投保人、被保险人高度一致; 3)业务经营十分复杂; 4)防灾防损特别重要。 1.2 财产损失保险的分类 1.3 财产损失保险的损失 (1)直接损失 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在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上已完全灭失。分为三种情形: 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尚未达到全部灭失状态,但是完全灭失将是不可避免的,或者修复该标的或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将达到或超过获救后的价值。 如:船舶失踪;船舶受损后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该船价值。 协议全损 协议全损 某些情况下,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既不是实际全损,又没有达到推定全损的要求,但基于维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业务因素考虑,双方一致认为,如以全损为基础进行赔偿,更有利于对保险合同规定的理解,这种全部损失称为协议全损。 部分全损 部分全损,凡是保险标的可单独划分的一部分发生全部损失时,称为部分全损。 如:装卸时整件货物的全部损失;多船货物的其中一条船货物全部损失。 (2)费用损失 费用损失:财产发生损失时产生的一些费用,如抢救火灾中受损标的物而发生的费用。 海上保险中把费用损失划分为: 施救费用 救助费用 特别费用 额外费用 (2)费用损失 施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时,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到最低限度的责任,从而进行各种施救工作支出的费用。 救助费用,船舶或货物遭遇海上危险事故时,对自愿救助的第三者的求助行为,使保险标的避免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酬金。 特别费用,为了证明损失索赔成立而支付的费用,如检验费用、查勘费用、海损理算师费等。 额外费用,指运输工具在海上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卸货、存包、重装及续运货物所产生的费用。 (3)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由财产的直接损失而引起的后续损失。 大多数财产保险都不承保间接损失。 如:出租给他人的房屋受损,丧失的租金收入。 2.1 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概述 2.2 财产损失保险的赔偿 赔偿处理程序: 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现场查勘——责任审核——损失核定——赔款计算——支付赔款 二、火灾保险及其特征 火灾保险,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又称普通财产保险。 火灾保险的特点: 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 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地址不得随意变动。 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十分繁杂。 三、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 3.1 火灾保险的适用范围 3.2 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 3.3 火灾保险的费率 3.4 火灾保险的保险期间 3.5 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 3.6 火灾保险的赔偿 3.1 火灾保险的适用范围 从保险业务来源角度看,火灾保险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保险业务。 各种企业及机关单位均可以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城乡居民家庭和个人均可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就保险标的范围而言,火灾保险的可保财产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附属装修设备;各种机器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和特种储备商品;以及各种生活消费资料等。 对于某些市场价格变化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风险较特别的财产物资,如古物、艺术品等,则需要经过特别约定的程序才能承保。 3.2 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 火灾保险承保的保险责任包括: 1.火灾及相关危险; 2.各种自然灾害; 3.有关意外事故; 4.施救费用。 火灾保险责任免除包括: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政治恐怖活动; 2.核子污染;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各种间接损失; 5.因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损失,以及变质、霉烂、受潮及自然磨损等。 3.3 火灾保险的费率 决定火灾保险费率的因素: 用途(Occupancy):建筑物的使用目的,又称占用性质; 构造(Construction):房屋的建筑结构,主要指建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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