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设施建设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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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4-11 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民政处: 现将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建(2000)第0047号]《关于批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建(2000)第0047号 根据我委沪建建(98)第0088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要求,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共同主编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82-2000,自2000年3月15日起实施。 该强制性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 ?????????????????????????????????????????????????????????????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1 总 则 1.0.1 书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根据本市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满足老年人对建筑设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原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 1.0.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人文环境和谐,按照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进行设计,为老年人住养、生活护理提供方便的设施和服务。 1.0.4 养老设施建筑应按养老设施性质类别设计。可以一种护理方式为主,兼顾其他护理方式进行设计,也可按养老结构,包含各类护理方式进行设计。 1.0.5 养老设施建筑空间、配件、设备设施的尺度设计,应考虑老年人功能衰退后的人体尺度和使用轮椅或需要护理的情况。 1.0.6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 2 术 语 2.0.1 养老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年龄60岁以上)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含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设施。 2.0.2 福利院、 敬老院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com_munity 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养老设施,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3 老年护理院nursing home for the elderly 收住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并为其提供起居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4 老年公寓sheltered housing for the elderly 以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成的生活单元为基本成分单位,具备餐饮、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体系的养老设施。 3 养老设施的设置 3.0.1 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应配置与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养老设施。其总床位数不应小于人口规模的2‰。 3.0.2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养老床位数量分为两类,床位数大于等于100床的为甲类;床位数小于100床、大于等于50床的为乙类。 3.0.3 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3个等级。 3.0.4 养老设施的设置应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和周围设施情况而定,居住区可设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小区可设敬老院、老年护理院。 3.0.5 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级: ≥40m2; 二级: ≥30m2; 三级: ≥25m2。 注: 1. 床系指接待老人数。 2. 老年护理院每床建筑面积可略低于上述指标。 3.0.6 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40m2。 4 总平面设计 4.0.1 基地选址应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城市医疗点,环境优美,远离噪声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多的高差,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 4.0.2 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 4.0.3 主要道路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显的交通标志。 4.0.4 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景向,处于公用服务用房的上风方向。每两幢主要建筑之间宜设长廊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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