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实第10期 - 石狮农商银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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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 企业法人是商业银行主要的信贷客户群。商业银行通过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与其发生债务关系。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其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债权人银行的贷款安全。如果企业破产、退出市场,债权人银行将面临无法收回贷款的厄运。为此,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企业破产法与银行利益密切相关。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破产法》解决了原《破产法》适用主体单一、程序不统一等诸多问题,更突出了债权人保护,增强了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问题上的发言权。从长期来看,新《破产法》对降低银行不良资产比例,改善业务经营,尤其是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信贷发放 商业银行要审核借款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状况 为减少企业破产对劳动者及社会稳定造成的不良影响,新《破产法》强调了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并从劳动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组成、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等条款给予了倾斜性保护,特别是在平衡劳动债权和金融债权关系时,规定了劳动债权在一定条件下优于担保债权清偿的原则,对职工合法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新《破产法》采取“新老划断”的方式,解决了职工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清偿顺序问题,即在适用新《破产法》公布以前(2006年8月27日)拖欠的劳动债权时,要以担保财产给予清偿,此时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新《破产法》公布后破产人拖欠的劳动债权只能从破产财产中予以清偿,不能以担保财产清偿,担保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以担保物受偿。 该条款重申了担保债权的优先清偿效力,维护了担保秩序,但不容忽视的是,新《破产法》对担保债权优先地位给予了一定限制,特别是借款企业拖欠职工的存量劳动债权将对银行信贷资产清收产生消极影响。一旦上述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银行为确保贷款清偿而设定的抵押、质押财产将面临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疗和养老保险等劳动债权的不利境地,担保债权可能无法实现,这将进一步加剧银行清收贷款的难度。为此,针对这种立法模式,银行要处理好新旧《破产法》实施前的信贷管理衔接。 一是贷款发放前,银行要审核借款企业是否有拖欠职工工资情形。对借款企业授信前,银行除了要审查企业的资信状况外,还要增加审查企业的劳动债权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查劳动债权的范围包括: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情况。如果审查发现该企业有拖欠劳动债权的行为,就说明该企业缺乏合规理念。对银行而言,这就是风险信号,特别是不能排除企业恶意利用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做假账、调整应付工资会计科目等方式,将新《破产法》公布后拖欠的工资篡改为公布前拖欠账目的情况。对于有拖欠工资等不良记录的企业,银行就要审慎介入或者减少授信额度。银行不应给予一个不愿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以信贷支持。 二是要及时对现有存量的濒临破产的借款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进行清理和摸底,特别是要了解借款企业在新《破产法》公布前拖欠职工劳动债权情况。要采取措施,敦促企业筹措资金偿还拖欠的劳动债权,避免银行担保债权落空;或者采取清收手段,要求借款企业提前偿还贷款,避免进入破产清算后无法实现担保债权。 商业银行贷款担保要选择物权担保方式 银行贷款担保的方式有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以及保证担保的人保方式。物权担保是以担保人的特定财物为担保物,一旦担保人不能代为借款人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获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而保证担保则是以保证人信誉为担保,以保证人不特定资产为偿债基础的担保方式。当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对于保证人的资产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与其他普通债权一样按法定清偿顺序和比例受偿。新《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担保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银行在担保人特定财产上设定了物权担保,即使担保人破产,清偿完毕后如有剩余才可用于清偿其他普通债权。但如果银行选择了保证担保方式,一旦保证人破产,银行则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样面临以保证人有限的资产按比例清偿的境地,不再享有优先权,无法避免保证人破产带来的损失。综上,结合新《破产法》规定,银行在选择客户授信担保方式时,最好是选择物权担保。同时,该担保财产应当是具有及时变现和较强流通性的财物。银行不能仅满足于该物权担保是合法或不违法的要求,还要注意实现担保债权的可行性。 此外,银行还要注意:一是物权担保应在贷款发放前予以设定,并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行使担保权,确保债权实现,银行不能怠于行使物权而拖延到担保人破产清算阶段。二是新《破产法》强调在债务人特定财产上设定担保,债权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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