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企业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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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企业家管理办法

九江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力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打造长江中游特大城市,在更高的起点上推进强工兴城战略,在全市营造企业家有作为、有地位、受尊重的社会风尚,激发广大企业家的创新创业激情,为争得九江应有地位、人民过上小康生活再立新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江市优秀企业家是指经全市评选产生,受市政府表彰,能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有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把现代科技与现代管理融为一体,实现企业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单位为成员的九江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具体负责九江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评选九江市优秀企业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以企业效益和对社会的贡献为主要依据,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 第五条 凡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及相关企业的主要经营决策者(董事会主席、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总经理、经理、厂长等),均可参加九江市优秀企业家评选。每个企业限申报一人。 第六条 九江市优秀企业家及其所属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所在企业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突出的创新创业业绩,企业成长性好,能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诺履约;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能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和企业家有良好的公众形象。 (二)被推荐人应在本企业连续担任主要职务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连续担任副职满两年且继任正职满一年。 (三)企业盈利能力强,当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且增长率超过全市平均水平以上。 (四)主要指标位居行业前列。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平均超过10%;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下的企业,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平均超过15%;连续二年职工人均收入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企业依法成立了工会组织,建立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六)近两年企业未发生重大环境、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失信、劳资冲突、拖欠职工工资事件。 第七条 评选九江市优秀企业家坚持以下优先原则: (一)企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全省或全市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二)企业纳税总额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排名靠前。 (三)企业四率即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率、资金利润率、资源能源消耗率在全省或者全市同行业企业中领先。 (四)企业获得国家、省各类技术进步奖项或国家、省驰名商标或名牌。 第八条 九江市优秀企业家可按属地或单位归属分别由县(市、区)工信委、市直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提名,中央、省属企业也可自荐提名。 第九条 推荐九江市优秀企业家应向九江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公室报送如下材料: (一)推荐报告; (二)九江市优秀企业家申报表; (三)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九江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委员会每年评选前向社会公告推荐时间、申报材料、程序等事宜,并根据申报材料和优先原则,对推荐的优秀企业家人选进行评审,提出九江市优秀企业家候选人名单,并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九江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市政府对获奖的企业家授予“九江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奖杯。获奖者每人一次性发放奖金2万元,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获得“九江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的企业家享受市劳模待遇。已享受市劳模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九江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公室要建立“九江市优秀企业家”信息库,跟踪落实市优秀企业家的待遇,维护市优秀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组织宣传市优秀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做好市优秀企业家的评选服务和动态管理工作。并根据企业需求和企业家特点,开展有针对性服务,优先组织推荐市优秀企业家参加国内外高级人才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家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关办公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四条 如发现申报企业和有关单位在评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公室将取消该企业及推荐单位今后三年的推荐资格,并提请市政府撤销该企业家所获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九江市优秀企业家被取消荣誉称号的,由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公室负责收回其荣誉证书、奖杯及奖金,并通知有关部门终止其享有的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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