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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桥 县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
协
议
书
甲方: 吴 桥 县卫生局
乙方: 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 医院
为保证参合农民享受良好的基本医疗服务,依据新农合制度实施方案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甲方确定乙方为吴桥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乙方自愿服从甲方管理并严格按照以下协议内容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新农合各项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宣传教育参合农民和医务人员自觉遵守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制度;甲乙双方互相监督,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具体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沧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乙方依据吴桥县新农合的有关规定为参合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乙方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新农合工作的相应措施及制度。要有一名院领导主管新农合工作,并设立合作医疗的经办科室,配备专职人员,接受并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工作。
第四条 乙方应在门诊大厅等醒目位置设置新农合制度宣传栏、公示栏和投诉箱。
第五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农民信息和新农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乙方有责任和义务为甲方提供与合作医疗有关的真实数据。双方应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遵循分级医疗、自愿选择和连续治疗的原则。
第六条 乙方按要求安装甲方使用的新农合管理软件,实现与医院收费软件数据接口对接,原则上对药品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每年维护一次,其间不得变动、更改。确需更改时,要经过市卫生局合管中心的批准。乙方提供由物价部门核批的打包收费项目,对允许“打包”收费的项目经卫生局合管中心核准后可直接与新农合软件对接。乙方要做到参合住院患者基本信息24小时内登记上传,费用数据及补偿数据每日上传,如因乙方原因超过2周不能实现数据上传的,暂停乙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因不按规定执行或延误执行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应将专职审核员和专(兼)职的会计按规定报甲方备案,如有人员变动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即报处审核人员不得兼职会计岗位。乙方应积极主动配合新农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八条 乙方应按照《河北省新农合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中规定的诊疗范围执行,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规定》内诊疗费用要达到总诊疗费用的80%以上。低于80%的,甲方按低于部分的50%在拨付补偿金中扣除。
第九条 乙方大型设备辅助检查(CT、MRI、彩超等)阳性率应达到70%以上,经抽查低于70%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拨补偿金2万元。低于50%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条 医生为参合患者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其所在科室收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规定的,该项目补偿费用不予拨付,情节严重的,甲方可暂停乙方定点资格。
第三章 药品及卫生材料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4年版)的用药规定和《河北省可补偿一次性物品目录》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做到操作规范、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参合患者住院治疗时,确保《目录》内药品使用占药品总费用的90%以上。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内用药总费用低于90%、甲方分别按低于部分的50%在拨付补偿金中扣除。
第十三条 加强对自购药品和高值耗材的管理。乙方不得为追求降低次均费用,让患者自购贵重药品和植入材料。若救治病人确实需要,乙方因货源断供,要求患者自购药品或材料时,要严格实行备案审批制度。否则自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本年度内,如自购药品和植入材料的患者占甲方全年在乙方住院患者的5%以上,每超过5%一个百分点扣拨补偿金5万元。
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合理控制实施心脏支架等手术及高植医用材料使用数量,完善对施术者适应症的评价机制,实行联合审批制度。急症手术需植入心脏支架及其他高值耗材可实行主任审批和术后备案制度,要在术后3日内向甲方合管中心提供相关的病例及抢救资料。
第十四条 参合患者出院所带药品不可列入报销范围。
第十五条 乙方提供的住院费用清单要注明药品产地,进口药品不予报销。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卫生部印发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7]101号)的规定,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价格较低、疗效较好的品种。如患者确需使用二、三线药品,要严格执行逐级审批并存档。
第十六条 乙方为参合患者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四章 就诊补偿管理
第十七条 乙方医务人员对就诊参合患者,应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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