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土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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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土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破土、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破土、断路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及断路等各种破土作业。破土作业施工前必须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 第二章 许可证办理 第三条 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项目所在部门填写,工程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消防及破土、断路施工区域所属部门和地下设施的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电缆、埋地电信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会签(在道路上破土,须经安全和消防部门会签;在绿化带破土,须经绿化主管部门会签;在有埋地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地面破土,须经生产技术部门会签等)后,报施工区域所属部门领导和施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第五条 大型危险破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经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审查批准。破土作业许可证应于开始作业前1天提交。 第六条 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破土、断路作业负责人持,破土、断路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二联由由监护人持(无需监护 2014年全国注册建造师考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计价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人时,本联可不填制),破土、断路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为存根,由施工主管部门保存。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破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等生产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破土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 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破土、断路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生产装置、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九条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施工主管部门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监督,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 第十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报告公司或有关部门,经审批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重大危险施工要经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批准。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电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十二条 在道路、生产装置区域、罐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警示灯。 第十三条 在施工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四条 在管道、下水道、井、池、涵洞等内施工应同时严格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五条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六条 在雨季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尽可能实行人工挖土,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现场大面积堆积泥土,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按原 样平整恢复地面。 第十八条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破土作业许可证实行以旧换新,由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存档,破土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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