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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汇
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
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市城乡范围内各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
本市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和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利用原则)
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应当与公园绿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实施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二)确保植物正常生长。满足植物健康生长所需的土层厚度、排水要求和地下生物通道等环境要求,且应当避让地上较有规模的或者具有重要生态意义的植物群落以及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
(三)确保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功能性质应当与新建公园绿地的主体功能相协调,不得影响市民游园活动。
第五条 (开发指标和项目控制)
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指标,除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3公顷(含0.3公顷)的,禁止地下空间开发;新建公园绿地面积超过0.3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原则上用于公共停车场等项目。
(二)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禁止设置地下变电站、泵站等市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市政绿化综合用地除外);
(三)新建公园绿地地下开发空间的占地面积超过0.5公顷的,不得整片连续布局,应当按照面积不大于0.5公顷的空间为单元,分散布局,单元之间可以设置宽度不大于10米的连接通道;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用作公共停车场时,公共停车场占地面积按照0.8倍计入地下空间开发指标。
第六条(相关技术要求)
绿化种植的地下空间顶板上标高应当低于地块周边道路地坪最低点标高1.0米以下。地下空间顶板上覆土厚度应当不低于1.5米。
地下空间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公园绿地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及上海市有关规定中相关内容。
地下空间顶板设计符合顶部植物健康生长的排水要求,应设计合理的排水系统,在排水口应设置过滤结构。
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地下空间顶板设计的防水安全。如因维修需要迁移、占用绿化等的,应当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规划编制)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绿化系统规划和相关标准,对涉及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提出相应的控制性指标及要求。
第八条(项目审批)
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确因条件限制不能按照规划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时,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对公园绿地植物生长、游园功能影响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规划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占地面积,是指地下空间垂直地面投影面积。
本规定所称新建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规划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绿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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