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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 房地产案例汇
【案例2.2】 一个典型的房地产开发交错合同
(一)合同纠纷的起因
加拿大港口城市多伦多有座有名的“库尔特中心”,是一个办公和零售商业综合建筑物。在这座重要建筑物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发生了业主、承包商和银行三者之间交错的合同纠纷,通过多起法院诉讼取得了使各方信服的解决。这样错综复杂的合同争端,在房地产开发业颇为常见,具有典型作用。
“库尔特中心”是以其开发商(developer)库尔特先生(Mr.Courtot)命名的。他同银行(Bank of Nova Scotia)合作,以抵押贷款(按揭)的方式融资建设。
合同争端的起因,是由于三方当事法人在实施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违约行为,互相影响,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争端,只好诉诸法律解决。
1972年3月.库尔特中心工程开始招标,建筑承包商曼森工程公司(Mason
Construction。Ltd)中标。曼森公司在投标书中声明:
“我们的投标报价书及其中标后的合同均是有条件的,这就是业主有能力在支付工程款方面有令人满意的证明。”
业主库尔特缺乏房地产开发业的经验,加之在施工中出现多次工程变更,银行贷款利息提高,导致工程资金短缺,房屋的预售又不景气,以致于无能力支付施工进度款,使工程建设合同濒临危机。
(二)合同实施状况
曼森公司以总价6 100 000美元的报价中标,于1972年7月开始筹备施工。这时,他仍然没有取得业主有能力支付的满意证明。
1972年9月8日,银行经理终于发出了支付证明书,信中说:
“我们已同意向库尔特投资有限公司(Courtot Investments Limited)提供足够中期付款的资金,用以支付该中心工程的施工进度款……”。
1972年9月14日,曼森公司与库尔特公司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建设进展顺利。1974年8月,工程基本建成。按照合同规定,竣工期为1973年12月31日。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业主对施工技术规程(Specifications)进行多处修改,使工程造价增加及工期延长。
但是,在施工后期,承包商曼森公司已发现业主的支付难以保证,形成拖期欠款。这时,业主库尔特公司从银行得到的贷款8 413 000美元已经用尽,银行不同意再增加贷款额度。
库尔特公司为了寻找不付款的理由,便以工期延误8个月以及施工质量不好为借口,指责曼森公司违约。
从1974年7月开始,曼森公司即得不到已经由咨询(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的工程款,便按照留置权法(Mechanics’lien Act)扣押业主价值l 057 941美元的工程,这相当于他受到的经济损失(未付工程款)897 94l美元,另加上应得到的计划利润160 000美元。
1975年8月,银行要求库尔特公司还贷款,得知无望,遂按照抵押贷款合同的规定将库尔特中心工程拍卖,得款11 000 000美元。
(三)交错的合同纠纷诉讼
在这项工程建设的合同争端中,同时展开了两项法律诉讼。一个是承包商曼森公司状告业主库尔特投资公司和贷款银行,要求按留置权法取得补偿;另一个是承包商状告贷款银行,要求维护其合同权利。
承包商对业主的诉讼,是为了取得施工后期的工程款,并在业主无力支付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的保护,取得了工程价值的留置权1 427 487美元。
承包商对贷款银行的诉讼,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银行依法将库尔特中心工程拍卖后,将拍卖所得款11000 000美元首先用来归还贷款及其利息,所剩无几,使曼森公司承受的亏损无法得到补偿。曼森公司的申诉得到了法官的支持,将银行的利息12%降为留置权法规定的利息5%,这样减下来的款额,使曼森公司应得的补偿落到了实处。
2.银行在1972年9月8日致承包商的信中,保证业主有“足够的资金”,可以支付工程款,使整个工程建成。但事实上,工程后期资金落空,以致建成的工程被拍卖偿还贷款。因此,银行对承包商的资信证明是伪证,是属于“过失曲解”性的错误(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应对此错误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负补偿责任。法官对银行的过失曲解错误判定银行向承包商赔偿损失费897 941美元,另加承包商的计划利润160 000美元,共计赔偿1 057 941美元。加上拖期支付的利息,实际赔偿l 138 151美元。
贷款银行对上述判决不服,向上诉法院要求重审。上诉法院的法官们对其申诉进行了研究,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无误,决定维持原判结论,驳回贷款银行的申诉。
分析评述:
承包商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这是一个现实的重要问题。因为在工程承包市场上,无论是海外工程或国内工程承包,承包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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