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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汇
附件1:
为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步伐,促进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下称龙头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对龙头企业进出口农产品实施以下检验检疫措施。
(一)对龙头企业申请的检验检疫业务,检验检疫机构在正常工作时间予以优先办理;在休息时间接受提前预约,并加班报检。
(二)对龙头企业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初审手续并上报质检总局;无法当场办理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质检总局。对龙头企业进口符合3C免办条件的物料或加工设备,优先办理或加急办理免办手续。
(三)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出口农产品,在福建检验检疫局辖区范围内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查验”的放行方式。
(四)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出口直通放行货物范围内的农产品,经福建检验检疫局所辖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可直接签发通关单;龙头企业凭通关单在福建检验检疫局辖区内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免于口岸二次申报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进口直通放行货物范围内的农产品或生产加工用设备,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签发通关单,不实施检验检疫,仅对货物加施检验检疫封识(包括电子锁等),允许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封识后实施检验检疫。
(五)龙头企业进出口的农产品需要实施实验室检验检测的,予以优先安排并提供预约加班服务。检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先行通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放行依据,检测报告后补。
(六)龙头企业委托检验检疫实验室对其出口农产品原料、投入品、半成品、成品等实施检验检测的,予以优先安排并提供预约加班服务,检测费用予以适当优惠。
(七)龙头企业自检自控实验室需要检测技能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帮助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免费提供相关的业务指导。
(八)积极向初次申请出口食品卫生注册或出口农产品注册登记的龙头企业提供注册登记要求、安全卫生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业务辅导,并优先安排考核。
(九)积极扶持向欧、美、日、韩等高端市场出口食品农产品的龙头企业申请生产加工厂及种植、养殖基地等对国外注册。
(十)对龙头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销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开辟便捷通道,快速检验检疫,快速办理通关手续。
(十一)对符合免验条件的龙头企业,检验检疫机构优先推荐其农产品出口免验。
(十二)检验检疫机构对龙头企业出口农产品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检验检疫规费。
(十三)龙头企业从台湾引进优良动植物种苗,检验检疫机构实行从隔离场(圃)选址、设施建设、检疫审批、进境检疫、隔离检疫到后续监管的全程帮扶;参加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区项目建设的农业龙头企业销往台湾的农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无纸化报检、转单和无假日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
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农产品检验检疫信息服务
(十四)检验检疫机构及时为龙头企业提供国内外疫情疫病动态和检验检疫政策、法规、措施、标准变化情况,以及我国出口农产品被国外通报的信息;建立预警制度,帮助龙头企业提前采取有关应对措施。
(十五)检验检疫机构积极帮助遭遇国外技术壁垒的龙头企业收集监管、检测、标准、技术规范等方面的资料,并及时上报质检总局,为质检总局与相关国家磋商交涉提供依据。
(十六)对龙头企业研发自主品牌、高附加值的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技术支持,省农办提供适当的经费补助。
(十七)对开展GSP、GAP、HACCP、ISO等体系认证的龙头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帮助提供相关的知识并予以辅导,省农办提供适当的经费补助。
(十八)被检验检疫机构评为信用等级A级或分类管理一类的龙头企业,享受减少抽查检验比例、减少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频次、认可企业实验室检测结果等优惠措施。
(十九)各级农办要加强调研工作,制定扶持政策措施为龙头企业产品出口创汇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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