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装饰工程委托顾问监理服务协议书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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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装饰工程委托顾问监理服务协议书汇

室内装饰工程委托顾问监理服务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保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协议书遵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顾问监理服务委托 1.1工程名称地址: 合同额 : 工程总承包单位: 电话 负责人 1.2合同约定工期: 天,本协议的顾问监理服务期以总承包单位进场日期起算; 1.3顾问监理服务范围:以甲方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为本协议的顾问监理服务范围。 1.4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总承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等方面代表甲方实施监督。 第二条??????? 甲方责任 2.1甲方提供工程合同书、工程预算书、设计图及说明、工程进度表、主要材料进场时间表及装饰公司的相关资料; 2.2甲方与顾问监理服务人员进行工程现场交底及现场勘察; 2.3甲方将乙方顾问监理服务人员的姓名及顾问监理服务权限通知装饰施工单位; 2.4组织并参与开工时现场水电定位;水电路改造验收(隐蔽前),防水验收(隐蔽前)及工程竣工验收。 2.5甲方自购主材或委托总承包单位施工项目以外的施工的项目,需委托乙方进行顾问监理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告知,并签定补充协议。 2.6甲方须和顾问监理服务人员当面沟通时,应提前预约通知。 第三条????? 乙方责任 3.1乙方委派专业人员对本工程的总承包方施工项目进行全程顾问监理服务; 3.2对本工程下列阶段实行监理: 3.21、前期阶段:协助甲方对施工方提供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提出合理化建议;对甲方与总承包施工方所签的装修合同条款进行审核。 3.22、施工阶段: (1)协助甲方进行原房屋状况交接;(2)主要材料进场验收;(3)抹灰工程;(4)门窗工程;(5)吊顶工程;(6)轻质隔墙工程;(7)饰面板(砖)工程;(8)地面工程;(9)涂饰工程;(10)裱糊及软色工程;(11)细部工程;(12)防水工程;(13)给排水工程;(14)电气工程;(注:凡由甲方自购及所有外包项目的材料验收,均不属本监理协议的服务范围之内。可协助甲方对安装质量进行安装检查) 3.23、竣工验收阶段:工程完工后负责对总体质量进行评定。 3.24、结算阶段:协助甲方对增减项目及实际工程量进行核定。 3.25、保修阶段:保修期的保修责任归责于装饰施工总承包方,但乙方在甲方要求时有义务就保修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保修内容以甲方和施工总承包方签定合同的保修期相对应,保修期内跟踪服务。 3.3乙方为甲方提供装修方面的技术咨询; 3.5乙方协调甲方与装饰施工总承包方的关系; 第四条 顾问监理服务费用 4.1顾问监理服务费用按工程总额的 %收取,总计 元。 4.2顾问监理服务期以施工合同期为准,从正式进场施工起算。工程超期10天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书面告知并结清全程顾问监理服务费用。超期后加收顾问监理服务费,按 元/日加收。因工程量增加及设计变更原因引起的工期正常顺延,双方签字认可,按增加工程款额度补收顾问监理服务费(不计算工程超期顾问监理服务费); 4.3合同签字之日起,甲方按工程预算一次性给付工程顾问监理服务费70%;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工程结算额结清顾问监理服务费,多退少补。 4.4甲方若与装饰施工单位中途终止合同,不论为何原因终止,顾问监理服务费不予退还,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相关善后事宜;甲方若中途更换施工单位,乙方顾问监理服务责任义务按约履行; 4.5顾问监理服务费最终结算以总承包方施工结算额为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因乙方原因造成验收不及时,所产生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5.2甲、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因乙方过失而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赔偿,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金额按4.1款报酬比率计算(扣除税金),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顾问监理服务费总额(扣除税金)。 5.3当甲方发现乙方顾问监理服务人员不按顾问监理服务合同履行义务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顾问监理服务人员; 5.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给甲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因设计原因、总承包方施工负责人的故意或不服从顾问监理服务及甲方人为因素引起的除外):1)与甲方或总承包方施工负责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2)明知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3)明知不合格的工程或分部工程按合格签字验收的;4)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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